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全國性中資銀行: 根據2015年6月至今的外匯管理規定變化和調整情況,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2016年)》(見附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依照本通知附件執行。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後,應立即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以及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並依據修訂後的考核內容和評分標準,公平、公正地對轄內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開展考核工作。 三、各全國性中資銀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依法合規辦理各項外匯業務。 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部門反饋。聯絡電話:010-68402113(綜合司),010-68402593(國際收支司),010-68402104(經常項目司),010-68402127(資本項目司),010-68402378(管理檢查司),010-68402028(外匯業務數據監測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銀行執行外匯管理規定情況考核內容及評分標準(2016年)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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