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派出機構對6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6-03-12 13:48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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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證監會派出機構對6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其中,3宗信息披露違法案,1宗內幕交易案,1宗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案和1宗違法買賣股票案。

3宗信息披露違法案中,深圳奧特迅電力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奧特迅)未及時披露其董事長兼總經理廖某霞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的信息,違反了《證券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法。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奧特迅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廖曉東給予警告,並處以6萬元罰款。深圳市零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零七股份)曾因信息披露違法于2015年被證監會處罰,通過對投訴舉報線索的核查,發現零七股份還存在未依法披露子公司對外支付大額資金事項,未依法披露實際控制人練衛飛、控股股東廣州博融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博融)籌劃股權轉讓事項以及未依法披露實際控制人練衛飛、控股股東廣州博融所持公司股份被司法輪候凍結事項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67條的規定,構成信息披露違法。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責令零七股份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廣州博融給予警告,並處以20萬元罰款;對練衛飛等責任人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罰款。2013年7月,陳大魁一致行動人新疆新眾嘉股權投資有限合夥企業減持“浙江眾成”440萬股。2014年7月,陳大魁及其實際控制的證券賬戶共減持“浙江眾成”1801.52萬股。陳大魁及其一致行動人合併減持“浙江眾成”股份佔公司總股本比例達到5%後,沒有及時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構成信息披露違法。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的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陳大魁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

1宗內幕交易案中,在廣州普邦園林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非公開發行股票申請獲得中國證監會審核通過的公告發佈前,鐘迅與內幕信息知情人通訊聯絡,買入公司股票,交易行為明顯異常,在相關內幕信息公告後分批賣出,盈利3,920,450.26元。鐘迅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73條和第76條的規定,構成內幕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第202條的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沒收鐘迅違法所得3,920,450.26元,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

1宗借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案中,2014年12月至2015年5月期間,重慶同德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德集團)利用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的另一家公司的證券賬戶和其他7個自然人的賬戶大量集中交易“金科股份”股票,違反了《證券法》第80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208條的規定,重慶證監局決定責令同德集團改正,沒收同德集團違法所得18,023,384.05元,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對3名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3萬元到5萬元不等罰款。

1宗違法買賣股票案中,當事人艾強在擔任安徽皖江物流(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屆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時,于2015年10月20日買入本公司股票,當事人自稱考慮到可能違反“窗口期”禁止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規定,遂于第二日全部賣出。艾強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的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5條的規定,安徽證監局決定對艾強給予警告,並處以6萬元罰款。

證監會將持續對信息披露違法、內幕交易、借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及違法買賣股票等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

責任編輯: 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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