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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巡視工作“建章立制”重點監督“一把手”

2016-03-12 15:2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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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廣州3月12日電(記者 周穎、毛一竹)記者12日從廣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了解到,廣東出臺巡視工作實施辦法,強化對“一把手”的監督。今後,被巡視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將作為重點巡視對象,接受巡視組巡查。

近年來,廣東通過加大巡視力度,發現查處了不少腐敗問題。為明確巡視工作“巡什麼”“怎樣巡”,今年1月,廣東省委頒布實施了《廣東省委巡視工作實施辦法》。3月11日,廣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有關負責人就該辦法實施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説明,並在廣東省紀委官網刊文《發揮巡視利劍作用 推進全面從嚴治黨》,詳細闡述廣東如何“建章立制”強化巡視監督。

巡視工作“巡什麼”?據了解,實施辦法著力於發現以下5類問題: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存在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違反廉潔紀律,以權謀私等;違反組織紀律,違規用人、買官賣官,以及獨斷專行、嚴重不團結;違反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

結合地方實情,辦法還突出對“一把手”的監督,規定把被巡視黨組織的主要負責人作為重點巡視對象。

在巡視全覆蓋方面規定,廣東省委巡視組在每屆省委任期內,至少對省委所管理的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開展一次巡視,且優先安排對地級以上市和縣的巡視。

此外,為推動做好巡視“後半篇”文章,在運用巡視成果時,規定要求“建立巡視發現問題和線索臺賬,實行統一管理、跟蹤督辦”,同時還規定“建立省委巡視辦與省委督察室聯合督辦機制,對巡視發現的傾向性、普遍性、政策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研究解決。”

重點對於對抗巡視工作等不配合情況,實施辦法還列出了被巡視地區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干擾、對抗巡視工作的“負面清單”,將“隱瞞不報或故意向巡視組提供虛假情況”“拒絕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視組提供相關文件材料”“不按要求公開巡視整改情況”等情形列入追責範圍。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溫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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