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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束性規定: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25%以上歸“主創”

2016-03-15 21:3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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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3月15日電(記者余曉潔、胡龍江)創新驅動動力在哪?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源泉在哪?新舊動能轉化的技術供給在哪?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效率質量。

我國自2015年10月開始實施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為確保法律落地,打通科技與經濟結合的通道,培育發展新産業新動能,國務院日前印發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干規定。

15日,科技部政策法規與監督司法規與知識産權處處長張傑軍在接受記者採訪時對規定進行了解讀。

“回應産學研金用各方的關切,規定著重點從促進研發機構、高等院校技術轉移,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創造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良好環境三方面,對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進行了細化和完善。”張傑軍説。

對於關注度最高的“在研發和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到底有多少收益權”的問題,張傑軍表示,為激勵科技人員創新創業,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已經明確: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從該項科技成果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0%的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

“此次規定進一步明確,對在研究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中作出主要貢獻的人員,要從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總額中拿出不低於50%的比例給予獎勵,且上不封頂。這意味著,主要貢獻人員至少可以拿到科技成果轉化凈收入的25%作為獎勵。”張傑軍説。科技成果轉化活動應當尊重市場規律。企業科技成果轉化可以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式、數額和時限。對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而言,凈收入的25%作為對主要貢獻人員的獎勵是約束性規定。

此外,規定指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審批或者備案。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有權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確認股權和出資比例,並通過發起人協議、投資協議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對科技成果的權屬、作價、折股數量或者出資比例等事項明確約定,明晰産權。

規定強調,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建立健全技術轉移工作體系和機制。

“同樣作為約束性要求,規定明確:科技成果協議定價的,應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且不應少於15個工作日;國家設立的研發機構、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轉化實施年度報告制度。”張傑軍説。

此前,財政部、科技部、國資委已聯合發佈《國有科技型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暫行辦法》,明確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可採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激勵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激勵方式,對企業重要技術人員和經營管理人員實施激勵。

對於科學界反應比較多的“尚未轉化就要交重稅”的問題,張傑軍表示,規定提出要加大對科技成果轉化績效突出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及人員的支持力度,落實好現有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積極研究探索支持單位和個人科技成果轉化的稅收政策。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溫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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