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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治之光照亮慈善事業——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通過之際

2016-03-17 06:49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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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治之光照亮慈善事業
——寫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通過之際

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 “贊成2636票,反對131票,棄權83票。”

3月16日,北京人民大會堂。當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宣佈“通過”的聲音傳來,中國首部慈善法誕生了!

中華民族自古就有樂善好施、守望相助的優良傳統。伴隨這部法律的誕生,中國人民存善念、行善舉的樸素意識統一上升為國家意志,現代中國在社會主義法治不斷完善的進程中又將社會文明向前推進了一步。

慈善立法: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得到更好弘揚

2008年5月12日,突如其來的汶川大地震給災區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傷亡慘重,中國各地、各界乃至國際社會紛紛向災區捐款、捐物,一時間掀起捐贈浪潮。

統計顯示,在汶川地震發生後,國內外社會各界捐贈款物達到760多億元,將我國的慈善事業推向高潮。

這次災難,見證了心手相連、大愛無疆的慈善義舉,在我國慈善事業發展道路上樹起不可磨滅的里程碑。

近十年來,我國慈善事業進入較快的發展期,捐贈總額從2006年不足100億元發展到目前1000億元左右。截至2014年底,各級民政部門登記的社會組織總數超過60萬個,涉及扶貧濟困、救災救援、助醫助學等多個領域。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大家做慈善的願望和能力提升了,慈善意識也增強了,但是阻礙其發展的因素依然存在。”全國政協委員黃紅雲説。

“天使媽媽”被質疑、楊六斤500萬善款事件、施樂會“置頂費”事件、郭美美事件……這些熱點事件一度影響了慈善事業的公信力,也反映出慈善領域無法可依的缺憾。

“有的慈善組織管理混亂,有的組織或者個人以慈善為名騙財騙物,有的企業為了名利搞虛假捐贈,我國慈善事業確實到了需要一部法律來規範的時候。”全國人大代表龍波舟説。

問題引導立法。自2008年以來,共有800多人次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議案27件、建議29件,反映了社會各方面的熱切期盼。

立法順應民意。2015年10月,慈善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立法規範慈善行為、促進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已然成為社會各界的共識。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經表決高票通過了慈善法草案。

“我們需要有這麼一部法律,構建一個更加規範的環境,讓捐贈者能夠得到更好的保障,能夠得到尊重,讓求助的人能夠有章可循,尤其是讓欺詐行為受到懲處,能夠讓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得到更好弘揚。”大會新聞發言人傅瑩説。

開門立法:用民智共識奠定法律基石

制定慈善法,2008年列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13年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2015年10月30日,全國人大內司委將慈善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同年12月,慈善法草案二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親身感受這一立法過程的全國人大代表、廣州市人大常委會原主任張桂芳説,全國人大內司委先後3次到廣州調研慈善立法工作,總結和分析廣州市募捐條例的立法效果,並先後6次邀請廣州市人大的同志參加慈善法草案的起草、論證、修改等工作,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

在充分調研、廣聽民意的基礎上,慈善法草案每次提交審議,都有針對性的修改和調整:

——草案一審稿對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的方式及其地域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規定。草案二審稿根據審議中提出的意見,對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發佈募捐信息開展募捐不作地域限制。

——針對企業大額捐贈享受稅收優惠不夠的反映,草案二審時增加了“超出法律規定當年稅前扣除部分,允許結轉以後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相關規定。

——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過程中,根據代表們的審議意見,修改後的草案增加一款:捐贈人公開承諾捐贈或者簽訂書面捐贈協議後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産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經向公開承諾捐贈地或者書面捐贈協議簽訂地的民政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開説明情況後,可以不再履行捐贈義務。

……

“制定一部法律的過程,也是了解社會事務、把握社會關係本身規律的過程,所以立法‘十年磨一劍’甚至‘二十年磨一劍’都很正常。”剛剛卸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的闞珂坦言,在制定慈善法過程中,許多問題逐步逐步清晰起來。

一部慈善法,從提出立法建議到草案初步成型,從基層調研到反復修改,從兩次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這一嚴謹縝密的立法過程充分體現了全國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體作用,體現了人民群眾對立法的深度參與,突出彰顯了當代中國“開門立法”的法治理念。

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審議慈善法草案,共有代表1231人次發言,提出近4000條修改意見,對草案作了110處修改,其中實質性的修改38處。

“全國人大代表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組成人員,來自人民,最了解人民群眾的心聲和意願,直接參加制定慈善法的工作,有利於廣泛集中民智、凝聚共識,使慈善法充分體現全國人民的共同意志,為慈善法的正確貫徹實施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營造更加良好的氛圍。”闞珂説。

依法治善:創新慈善事業體制機制

慈善組織如何被監管?“諾而不捐”能否反悔?個人能否發起募捐?……針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慈善事業發展中的問題,慈善法一一作出規定: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年度管理費用不得超過當年總支出的百分之十。

——捐贈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組織和其他接受捐贈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慈善組織通過互聯網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臺發佈募捐信息,並可以同時在其網站發佈募捐信息。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假借慈善名義或者假冒慈善組織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佔慈善財産。

……

民之所盼,法之所向。對於成千上萬的慈善組織、志願者和捐贈人來説,慈善法的出臺無疑是一個振奮人心的消息。

全國政協委員、西藏達氏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達娃頓珠説:“有了稅收激勵政策,讓我們有更大能力做公益慈善,調動更多社會資金參與西藏生態文明建設。”

“慈善法的出臺將開啟我國‘依法治善’的新時代,它讓今後人們行善有章可循,治善有法可依,必將推動我國慈善事業的規範運行和健康可持續發展。”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政協人口環境資源委員會副主任徐毅説。

慈善法不僅是一部關於慈善的法,也是一部倡導社會文明進步的法,是共享發展成果的重要法治保障。除了使慈善捐助“有法可依”外,慈善法更將引導人們積極參與扶貧濟困,為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等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説:“制定慈善法,在全社會提倡、支持和鼓勵助人為樂、團結友愛、無私奉獻的志願精神,有助於社會成員在仁行善舉中不斷累積道德力量,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內化於心、外化于行,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提供持久精神動力。”(記者吳晶、陳菲、劉奕湛、胡浩、張京品、郭強、陳國洲)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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