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人民群眾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財富管理需求的快速增長,兼具保險保障和理財投資功能的保險産品受到歡迎。中短存續期産品順應需求,並具有收益穩定、透明度高、銷售誤導少等特點,得到了持續快速發展。但由於各保險公司發展策略有所不同,經營管理水平也存在差異,個別公司面臨資産負債不匹配、現金流不足的風險隱患。中國保監會對此高度關注,啟動了中短存續期産品相關監管政策的修訂,于近日發佈了《關於規範中短存續期産品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于2016年3月21日起正式實施。 結合中短存續期産品的發展現狀和主要風險,中國保監會進一步強化了對中短存續期産品的監管力度,牢牢守住風險底線。此次中短存續期産品監管規則修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對中短存續期産品進行了定義。與原有的高現價産品的定義相比,中短存續期産品的實際存續期間由不滿3年擴大至不滿5年,引導行業調整業務結構,發展長期業務。二是規模管控的基準與投入資本和凈資産挂鉤。要求保險公司中短存續期産品年度保費收入應控制在公司投入資本和凈資産較大者的2倍以內,切實防範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風險。三是對不同存續期限的中短存續期産品的銷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續期限不滿1年的中短存續期産品應立即停售,存續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滿3年的中短存續期産品的銷售規模在3年內按照總體限額的90%、70%、50%逐年縮減,3年後控制在總體限額的50%以內,強化了對資産負債錯配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管控。四是對超過規模限制的公司採取嚴厲的監管措施。保險公司銷售中短存續期産品規模超過限額的,應立即停止銷售中短存續期産品,並向中國保監會報告,中國保監會將對其採取停止開展新業務等監管措施,以強化對中短存續期産品的規模管控。對於在通知實施之日時中短存續期産品銷售規模已經超過限額的保險公司,可以寬限其在3個月內通過增資等方式,確保其中短存續期産品的保費規模重新滿足限額要求。 《通知》的發佈,有利於人身保險公司不斷調整和優化業務結構,進一步發展風險保障類産品,理性發展中短存續期産品,守住不發生區域性系統性風險底線;有利於人身保險公司牢固樹立風險意識,加強資本規劃和管理,促進全行業進一步轉型升級,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有利於人身保險業為資本市場、實體經濟以及國家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提供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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