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日前發佈《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非稅收入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納入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健全公共財政職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辦法》所稱的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國家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資産)所有者權益等取得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罰沒收入、國有資源(資産)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許經營收入、中央銀行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非稅收入等12類,不包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指計入繳存人個人賬戶部分)。教育收費管理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收入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辦法》指出,非稅收入實行分類分級管理。根據非稅收入不同類別和特點,制定與分類相適應的管理制度。鼓勵各地區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實際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各級財政部門是非稅收入的主管部門。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完善非稅收入管理工作機制,建立健全非稅收入管理系統和統計報告制度。 《辦法》規定,設立和徵收非稅收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相關管理權限予以批准。例如,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和徵收;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設立和徵收;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特許經營收入按照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設立和徵收,等等。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違反規定設立非稅收入項目或者設定非稅收入的徵收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取消、停徵、減徵、免徵或者緩徵非稅收入,以及調整非稅收入的徵收對象、範圍、標準和期限,應當按照設立和徵收非稅收入的管理權限予以批准,不許越權批准。 根據《辦法》,非稅收入可以由財政部門直接徵收,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委託的部門和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徵收。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改變非稅收入執收單位。執收單位應當履行公示非稅收入徵收依據和具體徵收事項、編報非稅收入年度收入預算等職責,不得違規多徵、提前徵收或者減徵、免徵、緩徵非稅收入。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非稅收入執收管理和監督,不得向執收單位下達非稅收入指標。非稅收入應當全部上繳國庫,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佔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辦法》還就加強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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