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現行《江蘇省安全生産條例》于2005年3月頒布實施、2009年5月進行過修訂。在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企業安全生産要求等方面的規定,已經滯後於新的《安全生産法》。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新的《江蘇省安全生産條例(草案)》提交一審。 江蘇省安監局政策法規處處長蘇斌表示,促進江蘇省安全生産形勢根本好轉的關鍵,在於落實生産經營單位的主體責任,因此條例草案規定“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産負全面責任”。這一規定將杜絕有些行業對於工程“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安全主體責任旁落的情況。“你首先不得承包給不具備安全生産資質的單位和人員,如果要承包轉包,必須要有安全生産協議。即使承包轉包後,還要對被包單位安全生産統一協調統一指揮。” 考慮到行業主管部門較多,機構存在調整變化的情況,為適時梳理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監管範圍,有效解決職能交叉和監管缺失的問題,《條例(草案)》授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確定部門的安全生産職責。根據江蘇的特點,突出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産的管理。鄉鎮經濟總量大,企業門類也多,所以安全生産的任務也比較重。草案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工作責任方面做了細化。 不過,數據顯示,全省49.5%的鄉鎮(街道)安監機構沒有獨立運行,平均每個配備有編制的專職人員只有1.59名,人均監管250家企業,基層安全監管機構能力存在短板。省人大財經委的審議意見中表示,安全生産監督檢查的技術性很強,不是僅靠簡單增加一些人員就能擔負起。吸取昆山8·2事故暴露出的開發區安全監管力量不足、手段不強等教訓,草案對開發區(園區)按照級別規模做了分別規定,明確了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及執法職責。(王曉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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