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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 規範相關法院處分查封財産問題

2016-04-13 07:1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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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12日電 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産有關問題的批復》,該司法解釋將自2016年4月14日起施行。

批復明確,執行過程中,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凍結法院負責處分查封財産,但已進入其他法院執行程序的債權對查封財産有順位在先的擔保物權、優先權,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尚未就該查封財産發佈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可以要求將該查封財産移送執行。

批復規定,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産移送執行的,應當出具載明將查封財産移送執行及首先查封債權的相關情況等內容的商請移送執行函,並附確認優先債權的生傚法律文書及案件情況説明,首先查封法院應當在收到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商請移送執行函之日起15日內出具移送執行函,將查封財産移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執行,並告知當事人。

批復明確,財産移送執行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在處分或繼續查封該財産時,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函辦理相關手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對移送的財産變價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分配,並將相關情況告知首先查封法院。首先查封債權尚未經生傚法律文書確認的,應當按照首先查封債權的清償順位,預留相應份額。

批復規定,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財産發生爭議的,可以逐級報請雙方共同的上級法院指定該財産的執行法院。共同的上級法院根據首先查封債權所處的訴訟階段、查封財産的種類及所在地、各債權數額與查封財産價值之間的關係等案件具體情況,認為由首先查封法院執行更為妥當的,也可以決定由首先查封法院繼續執行,但應當督促其在指定期限內處分查封財産。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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