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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員合同權益政策:無形資産評估對像是合同權益,不是演員本人

2016-04-21 07:1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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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 鬱瓊源 韓潔)近期中國資産評估協會發佈了《文化企業無形資産評估指導意見》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中評協負責人説明,政策的評估對象不是導演或演員本人,而是與導演、演員相關的符合無形資産定義的合同權益,該權益經過資産評估機構評估後由市場決定。

社會普遍反映指導意見體現了文化企業相對其他行業在無形資産評估方法上的特殊性,明確細分各文化行業評估需要考慮的各方面因素,是健全現代文化市場體系的重要標誌,為文化資源和金融資本對接打通了渠道,是文化産業盼望已久的重要政策。

近日,媒體對指導意見進行了廣泛客觀的報道。關於有關媒體報道“名演員可以作為抵押品貸款”的標題表述問題,中評協有關負責人進行了説明:媒體關注內容是基於對指導意見第二十二條“人力資源作為文化企業資源的組成部分,通常納入商譽範疇進行評估。人力資源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表現為經濟服務合同約定的權益。例如,影視企業與著名導演、演員等簽署的經紀服務合同,該合同權益屬於可辨認無形資産”的理解。

此項政策意在指導資産評估師合理識別界定無形資産類別。一是當著名導演、演員等能為影視企業帶來持續的經濟利益時,其與影視企業簽署的經紀服務合同形成的合同權益屬於可辨認無形資産。二是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監管機構規定,可以進行交易、融資等行為的,合同權益才可以進行評估。三是評估對象不是導演或演員本人,而是與導演、演員相關的符合無形資産定義的合同權益,該權益經過資産評估機構評估後由市場決定。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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