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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巴黎協定》簽署
邁出應對氣候變化的關鍵步伐

2016-04-23 14:1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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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3日電 在《巴黎協定》22日開放簽署當天,共有175個國家簽署了這一協定。這是該文件在2015年底的巴黎氣候大會上獲得通過後,為走向生效而邁出的關鍵步伐。

《巴黎協定》為2020年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建章立制”。多位專家認為,這份協定標誌著全球氣候治理模式的改變,在人類應對氣候變化進程中具有重要歷史意義。眾多國家簽署這一協定,也意味著全球缺乏一份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協議的尷尬即將結束。

全球性氣候協議往事

1997年的《京都議定書》(下稱《議定書》)是全球第一份有法律約束力的氣候文件,它根據“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規定發達國家有強制減排溫室氣體的義務,而發展中國家沒有這一強制義務。

這種“自上而下”的做法,對推動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經過實踐檢驗,執行中也遇到了一些問題。比如美國大選換屆後,布什政府退出了克林頓政府簽署的這份協議,加拿大也退出了《議定書》。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有關減排和資金技術轉讓等問題的矛盾逐步加深。

鋻於《議定書》第一承諾期于2012年到期,2009年的哥本哈根氣候大會試圖續簽該《議定書》第二承諾期的努力遇到一些發達國家抵制,因此相關文件的效力受到削弱。《哥本哈根協議》雖再次闡明全人類共同應對氣候變化的目標,卻沒有法律約束力。

上述現實要求圍繞全球氣候治理模式,尋找一個各方不一定都滿意,但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案。

“自下而上”的新模式

《巴黎協定》採用一種新方法。它規定各方將以“國家自主貢獻”的方式參與全球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如果説《議定書》要求發達國家強制減排是“自上而下”的模式,那麼《巴黎協定》採用的是各國自主的“自下而上”模式。

“自下而上”並不意味著放棄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區分。《巴黎協定》依舊體現了“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發達國家依然要帶頭開展全經濟範圍絕對量減排,同時加強對發展中國家的資金、技術和能力建設支持,幫助後者減緩和適應氣候變化。在自主行動的透明度等問題上,這種區分也有所體現。

至於各國的具體“貢獻”,在發達國家方面,美國奧巴馬政府已承諾,到2025年,美方將在2005年的基礎上減排26%至28%。日本的目標是到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比2013年減少26%。

在發展中國家方面,中國提交的國家自主貢獻文件體現了大國擔當。文件提出,中國二氧化碳排放將於2030年左右達到峰值並爭取儘早達峰,到2030年單位國內生産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到65%。巴西的目標是,溫室氣體排放量在2005年基礎上,到2025年和2030年分別減少37%和43%。

正式生效還需時日

若要從法律上約束各方達到自己的目標,還需要《巴黎協定》生效。該文件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生效條件,即不少於55個《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簽署並加入,且其溫室氣體排放量佔全球排放總量至少約55%。對許多國家來説,簽署只是加入的第一步,還需經其國內的一系列流程批准才能加入該協定。

中國和美國在今年3月的《中美元首氣候變化聯合聲明》中説,兩國在4月22日簽署《巴黎協定》後,將採取各自國內步驟以便今年儘早參加《巴黎協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秘書處執行秘書菲格雷斯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已有強烈信號表明,《巴黎協定》生效的時間將早于2020年。

展望《巴黎協定》的未來,也有一些困難不能回避。菲格雷斯説,下一步的挑戰是該協定如何落實,例如這份文件規定每5年對各國的相關行動進行一次盤點,如何盤點的具體形式尚不清楚;發達國家曾承諾到2020年實現每年向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的氣候資金,現在缺口依然較大,2020年後的資金支持還沒有量化目標。這些問題將是今年5月在德國波恩開始的新一輪氣候談判以及年底摩洛哥馬拉喀什氣候大會的工作重點。

國際社會期待全球氣候談判在《巴黎協定》的成功基礎上繼續前進,法國氣候談判大使洛朗斯·蒂比亞納説,各方在接下來的氣候談判中將堅定信心、克服困難,“大家的態度十分統一,即不會重新進行談判,不會向後倒退”。(執筆記者:黃堃;採訪記者:唐志強、林小春、張雪飛、華義、劉隆)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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