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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高院決定對樂平“5·24案”進行再審

2016-04-28 21:4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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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南昌4月28日電(記者 賴星)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7日依法作出決定,對原審被告人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敲詐勒索一案進行再審。

2000年5月,江西景德鎮市所轄樂平市發生一起故意殺人、搶劫、強姦、敲詐勒索案(“5·24案”)。2003年7月,景德鎮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死刑。2004年1月,江西高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景德鎮中院經重審于2004年11月仍對四名被告人判處死刑。2006年5月,江西高院終審判處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宣判後,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不服,提出申訴。

江西高院經審查認為,申訴人黃志強、方春平、程髮根、程立和提出的申訴理由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審判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本案由江西高院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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