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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5月起施行的新規,與你的生活息息相關

2016-04-29 15:18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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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白陽、孫璽)社會保障基金新規保障“養老錢”安全,國家進一步整頓非法鑒定胎兒性別行為,線上線下銷售商品將納入統一質量監管,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劍指“霸王條款”……在即將到來的5月,一批與你我息息相關的新規開始施行,讓我們的社會更加和諧有序。

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有規可依 “養老錢”再添安全保障

5月1日起,《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將正式施行。

不同於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用於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和調劑。

在保值增值方面,條例明確了基金的投資範圍、種類和比例,合理配置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産。在保證安全性的原則上堅持收益性和長期性,努力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更好緩解未來年輕人贍養老年人的巨大壓力。

在控制風險方面,條例要求,要完善基金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在制定基金的資産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時,應當進行風險評估,並集體討論決定;在管理運營的各個環節對風險進行識別、衡量、評估、監測和應對,有效防範和控制風險,讓基金守住安全“紅線”。

在強化監管方面,條例規定,不僅要對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還要加強對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監督,同時通過網站、報紙每年向社會公佈基金相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給老百姓服下“定心丸”。

整頓“雙非”再出新招 介紹組織非法鑒定胎兒性別最高罰3萬元

5月1日起,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工商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等部門聯合修訂的《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開始施行。

與修訂前相比,新規對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行為加大了整治力度。

根據新規,符合法定生育條件,除胎兒患嚴重遺傳性疾病,有嚴重缺陷,繼續妊娠可能嚴重危機孕婦生命健康,法律法規規定或醫學上認為確有必要終止妊娠的情形之外,均不得實施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

新規建立了部門配合、共同治理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問題的工作機制,將禁止“兩非”工作納入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並建立了涵蓋相關醫療廣告、醫療器械和藥品的監管制度以及有獎舉報制度等。

值得注意的是,新規特別明確了組織、介紹實施“兩非”行為的法律責任,違規行為最高將受到3萬元罰款。規定指出,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將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線上線下銷售商品納入統一監管 消費者維權有了新保障

同樣遭遇商品質量問題,在線上購買就比在實體店購買維權難?從5月1日起施行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將實體店、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銷售方式統一納入監管,執法過程中法律依據不明確、適用範圍不統一的問題將有望得到解決。

辦法通過實體店如商場、超市、集貿市場、專賣店、小賣部等,以及非現場方式購物如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直銷等方式提供商品的,統一納入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的範圍,對線上線下經營者一視同仁,統一開展監管。針對出現的突出問題,監管部門還將開展線上線下商品質量抽檢,抽檢結果也做到共同適用。

辦法以負面清單形式,對銷售者不得銷售的商品進行了明確規定,包括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商品;失效、變質的商品;篡改生産日期的商品等六類。

辦法同時規定,工商部門發現銷售不合格商品的,應當責令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若不合格商品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産安全,則應責令轄區內該不合格商品的所有銷售者立即停止銷售,並要追查供貨者,供貨者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依法予以處罰。

消費民事公益訴訟司法解釋出臺 注重清理“霸王條款”

《審理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自5月1日起施行。該司法解釋著重解決我國消費群體糾紛中經營者與消費者信息不對稱、維權成本高等問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司法解釋明確,社會公共利益受損是訴訟必要條件。根據司法解釋,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具有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費者人身、財産安全危險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消費者協會可以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社會公共利益”具體可界定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侵害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五種情形。

消費者經常遇到的“霸王條款”是消費民事公益訴訟的主要目標。司法解釋明確,經營者利用格式條款或者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的,法院可對不合理主張無效予以支持。

為快速及時制止經營者的不正當經營行為,司法解釋規定,原告在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船舶污染內河水域新規禁用溢油分散劑 防止環境二次污染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從5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規定,內河水域將禁止使用溢油分散劑,避免因使用溢油分散劑對內河水域環境造成二次污染。

近年來,內河水運發展迅速,油類和危險化學品的運輸量逐年大幅增長,對我國內河水域環境保護提出了更高要求。新規進一步加強在內河水域航行船舶在防污染設備的配備、防污染文書的記錄保存,以及船舶污染物上岸處理等方面的規定。

與修訂前相比,新規明確了船舶污染物清除主體的責任,取消了布設圍油欄方案等5項行政報備事項;同時,新增對防治船舶污染大氣的要求。新規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並在船舶靠港後應當優先使用岸電,減少船舶靠泊時對港口城市造成的大氣污染;鼓勵船舶污染物通過岸上接收處置,並免除部分船舶污染物處理設備配備要求。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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