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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關於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2016-04-30 23:32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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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進一步明確
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
有關勞務派遣服務、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4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營改增試點期間勞務派遣服務等政策補充通知如下:

一、勞務派遣服務政策

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可以選擇差額納稅,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代用工單位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選擇差額納稅的納稅人,向用工單位收取用於支付給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福利和為其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的費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勞務派遣服務,是指勞務派遣公司為了滿足用工單位對於各類靈活用工的需求,將員工派遣至用工單位,接受用工單位管理併為其工作的服務。

二、收費公路通行費抵扣及徵收政策

(一)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納稅人支付的道路、橋、閘通行費,暫憑取得的通行費發票(不含財政票據,下同)上註明的收費金額按照下列公式計算可抵扣的進項稅額:

高速公路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高速公路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3%)×3%

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抵扣進項稅額=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發票上註明的金額÷(1+5%)×5%

通行費,是指有關單位依法或者依規設立並收取的過路、過橋和過閘費用。

(二)一般納稅人收取試點前開工的一級公路、二級公路、橋、閘通行費,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試點前開工,是指相關施工許可證註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三、其他政策

(一)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按照經紀代理服務繳納增值稅,其銷售額不包括受客戶單位委託代為向客戶單位員工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發放的工資和代理繳納的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一般納稅人提供人力資源外包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納稅人以經營租賃方式將土地出租給他人使用,按照不動産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

納稅人轉讓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減去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原價後的餘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一般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簽訂的不動産融資租賃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産提供的融資租賃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一般納稅人提供管道運輸服務和有形動産融資租賃服務,按照《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財稅〔2013〕106號)第二條有關規定適用的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即徵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間繼續執行。

四、本通知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30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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