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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治紮根“鄉土中國”

2016-05-03 07:13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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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為原則,統領人情、倫理,才是化解鄉村矛盾的正道、消解鄉村衝突的正途、走向鄉村善治的正軌

不久前熱播的電視劇《小鎮大法官》,深刻描繪了基層法治生動而複雜的圖景。劇中呈現出兩種“基層法治觀”,一種兼顧人情冷暖、以情釋法;一種有板有眼、用法律規範鄉俗倫理,它讓觀眾跟隨劇情深入思考:哪個更適合“鄉土中國”?實際上,兩者並非簡單的非此即彼。如何在情理法之間尋找結合點,始終是基層治理法治化過程中繞不開的課題。

改革開放30多年,我國基層治理已經步入制度化、法治化軌道,但鄉村仍然是法治建設的薄弱環節。在城鎮化加速推進過程中,鄉村一方面社會矛盾多發高發,另一方面又面臨著法治力量不足、村民法治意識淡薄的困境。依法治村是必由之路,其中卻又摻雜著各種風俗、倫理與人情。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但有時“上氣”不接“下氣”,執行跟不上制度,給權力留下了任性空間。

辯證地看,問題的存在也為基層法治創新帶來了動力。問題導向的法治路徑,成為中國基層治理的重要特色。很多基層司法人員感嘆,在農村推進法治,既需要對社情民意的感悟,又需要法理人情的融合。在辦案方式上,全國各地出現了不少創新。筆者調研時遇到“全國優秀法官”黃植忠,他主張“多解扣子,少敲錘子”,其“調解四法”讓撤訴率達八成以上,化解了不少矛盾。在他眼裏,農村的很多案件如果一判了之,看似簡單快捷,但鄉親們可能會因此反目成仇,老死不相往來。如果説“案結事了”體現法官水平,那麼實現“人和”則體現法官境界。這就要求基層的司法工作者,要有包公的心、宰相的肚、婆婆的嘴、毛驢的腿。

感受到基層法治任務繁重、工作不易,才更能理解機制創新的重要性。廣東省惠州市為了將法治引入基層糾紛化解,聘請律師擔任駐村“法制副主任”。過去,律師基本活躍在城市,而村民很少能夠見到。如今,“法制副主任”讓法律從手冊中走出來,不再是擺擺展臺、發發材料;在糾紛處理中,他們成為緩衝第三方,消解了對立雙方的信任危機。在基層治理的法治土壤中,“法制副主任”好比催化劑,一點一點喚醒村民的法治意識。如今,惠州很多村民在遇到矛盾糾紛時,不再像以前那樣説“我打你”,而是變為“我告你”。惠州實踐啟示我們,法律信仰需要通過一系列社會活動、訴諸群眾的經驗和感受才能形成。

在全國,類似惠州的創新隨處可見。比如湖北恩施州的“法律診所”,法官定期“坐診”或主動“預約”,為群眾開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服務;陜西富縣的“群眾説事室”,推行“群眾説事、法官説法”工作機制……只有成為人民群眾“身邊的法”“家常的法”“管用的法”,基層法治才能獲得不竭的發展動力,才有堅實的支撐。可以説,“鄉土中國”法治創新的火熱實踐,正引領基層治理走向善治之路。

需要強調的是,基層法治創新並非只要溫度不要威嚴,而是要推動改變“情—理—法”的積習,走向“法—理—情”的排序。在鄉村治理中,群眾訴求越是家長裏短、多元多變,越需要用法治思維審視問題、解決矛盾。無視規則去“擺平”“搞定”,圖一時方便而埋下發展隱患,看似高效的背後卻是資源浪費和矛盾積壓。以法治為原則,統領人情、倫理,才是化解鄉村矛盾的正道、消解鄉村衝突的正途、走向鄉村善治的正軌。

基層法治實踐是法治中國的重要部分、法治昌明的底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對各類社會矛盾,要引導群眾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解決,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環境。”當法律意識不僅出現在書本上,也出現在田間地頭、村前屋後時;當鄉村幹部帶頭守法,並依法化解糾紛時,法治才能給人以盼頭,讓人嘗到甜頭,信法守法用法才有勁頭。(姜赟)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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