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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與管理並重——專家解讀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2016-05-03 15:0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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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與管理並重
——專家解讀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新華社北京5月3日電(記者 黃小希、崔清新)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專家表示,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的出臺,是我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法治國家的客觀要求。

北京大學法學院非營利組織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錦萍説,這是我國第一部針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立法,填補了規範缺失和秩序空白。原有法律規定未能為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開展活動提供行為規範。境外非政府組織也曾被曝光有價格壟斷、招搖撞騙等違法行為,但政府部門因缺乏執法依據而無可奈何。

在金錦萍看來,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明確規定了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開展活動需要遵守我國法律,可以有效解決上述困境。法律明確了境外非政府組織開展活動的原則和規範,同時為確保國際上通行的非政府組織的三個特性,即非營利性、非宗教性和非政治性,法律也明確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謝增毅表示,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體現了服務與管理並重的理念。法律在賦予境外非政府組織合法權益的同時,也按照法治原則,明確其開展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定了具體的義務和責任,這有利於將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活動納入法治軌道。

法律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是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開展活動的登記管理機關。

對此,謝增毅表示,不同國家對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有不同的管理體制,具體由哪個機關負責要根據該國行政機關的具體職能確定。我國公安機關負有管理戶籍、國籍、出入境和外國人在華活動有關事務的管理職責,在管理外國組織機構及其人員在華活動方面有豐富經驗。因此,由公安機關作為登記管理機關是適當的。“由哪個機關負責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是一方面,另一方面是要明確管理機關的職責,確保其依法行政,這方面該法也進行了明確規定。”

金錦萍也強調,公安部門在履職過程中要依法行政,兼顧服務保障和監督管理雙重職能,與境外非政府組織建立起互相信任和良性互動的關係,確保立法目的的實現。

專家表示,法律的出臺,是引導和規範境外非政府組織在我國境內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的一項重要舉措。

謝增毅説,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明確了境外非政府組織活動的領域、程序、規範,無論是設立代表機構還是開展臨時活動,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該法對有關機關和部門的工作也提出了要求,登記管理機關要抓緊制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華的活動領域和項目目錄,要公佈業務主管單位的名錄,要在網站上公佈如何申請代表機構以及開展臨時活動備案的程序。有關機關對境外非政府組織要提供政策諮詢和活動指導服務。這些規定,將進一步明確境外非政府組織的法律地位,使其在華活動更加順利有序開展,進一步促進中外交流與合作。

“法律的出臺,將讓以公益慈善事業或者非營利事業為宗旨並依法律和章程開展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獲得合法身份,明確行為邊界,並得到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也將為政府部門依法懲處以非政府組織名義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提供法律依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金錦萍説,“相信和期待境外非政府組織與開放的中國繼續同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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