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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製辦法》出爐

2016-05-06 14:25 來源: 國土資源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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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國土資源部制定的《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正式印發。

《辦法》明確,《不動産權證書》、《不動産登記證明》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製。監製職責包括發佈證書和登記證明的統一樣式,規定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製標準,實行證書和登記證明印製情況備案,掌握全國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印製和發行情況;組織印製和發放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准項目用海、用島等不動産登記所需的證書和登記證明。

《辦法》強調,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製、發行、管理和質量監督工作,有關權限不得下放到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招標等符合政府採購規定的方式,確定證書和登記證明的承印單位;決定本地是否需要印製增加少數民族文字的證書和登記證明,需要使用少數民族文字的,統一組織翻譯、印製和發佈,並與全國統一的證書和登記證明內容保持一致。

《辦法》要求,在開始批量印製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前,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將承印單位的確定方式,名稱、單價等情況以及證書和登記證明樣本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備案信息在部門戶網站主動公開。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證書和登記證明成本核算和印製管理,嚴格控制印製成本,建立廉政風險防範制度,保證印製質量;及時掌握本行政區域內證書和登記證明的印製數量、印製流水號段和發行情況,在發行的同時報送國土資源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製辦法》的通知中明確:本通知印發前,已經完成政府採購程序並開始印製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的省份,要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將尚未備案的有關情況,及時報國土資源部補充備案。《通知》有效期為8年。

據悉,國土資源部將適時開展不動産權證書和登記證明印製流水號的號段發放區域、增加少數民族文字的證書和登記證明樣本的網絡查詢服務,並逐步實現全國聯網查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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