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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不良記錄“黑名單”制度管理的通知

2016-05-06 14:34 來源: 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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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不良記錄“黑名單”制度管理的通知
安監總辦〔2016〕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各司局、應急指揮中心:

按照《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安委辦〔2015〕14號,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于2015年12月發佈了第一批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不良記錄“黑名單”(以下簡稱“黑名單”)信息,引起社會廣泛關注。但是,在開展這項工作中還存在不少問題:一些單位重視不夠,信息報送不及時、不完整,沒有將“黑名單”制度與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産舉報等有關制度結合起來。

為進一步發揮“黑名單”制度在強化社會監督和防範重特大事故等方面的作用,現就進一步加強相關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對“黑名單”制度重要性的認識,進一步增強責任意識。“黑名單”制度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等系列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是建立健全跨部門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形成“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發揮社會監督和警示作用,督促生産經營單位誠信守法、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主動抓好安全生産管理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的一項重要手段。各單位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增強運用“黑名單”制度的意識,切實抓好這項制度的貫徹執行,積極發揮這項制度的作用。

二、完善信息報送和季度通報機制,確保“黑名單”信息全面及時準確發佈。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黑名單”信息報送的第一責任人,同時要落實承擔信息報送的具體處室和責任人員,建立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失信行為信息的採集、報送、發佈和管理的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機制;要嚴格按照《暫行規定》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及時全面採集發現的生産經營單位安全生産失信行為信息,並認真審核、匯總,確保納入“黑名單”的信息準確、完整;要及時向“黑名單”發佈部門提供和更新信息,不得瞞報、漏報或錯報。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0日前,要匯總本級、本單位上季度採集的“黑名單”信息,按照分級管理原則,報送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黑名單”發佈部門。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每季度第一個月的20日前,向社會發佈上季度的“黑名單”信息。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將定期通報各地區、各單位“黑名單”信息上報情況,並把信息上報情況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加強對“黑名單”制度的宣傳和有關人員的培訓;開展專項調研督查,推廣經驗,發現問題,促進各地深入推進相關工作。

三、注重與隱患排查治理、安全生産舉報等制度的有機結合,充分發揮“黑名單”制度在防範重特大事故方面的作用。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今年全國安全生産工作會議關於“推動曝光一批重大安全隱患、懲治一批典型違法行為、通報一批‘黑名單’     企業、取締一批非法違法企業、關閉一批不符合安全生産條件的企業”等“五個一批”要求,加大對重大生産安全事故隱患整改情況的跟蹤力度,及時將未按要求整改或在規定時限內整改不到位的生産經營單位予以曝光,並納入“黑名單”管理,通報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懲戒,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

要充分發揮安全生産舉報制度的作用,建立舉報信息督查督辦制度。認真核實受理的舉報信息,一經查實,要及時將涉事企業(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

四、加大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産經營單位的監管力度。各單位要將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産經營單位作為重點監管監察對象, 跟蹤落實懲戒措施,建立常態化暗查暗訪機制,不定期開展檢查;要按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印發推進安全生産監督檢查隨機抽查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安監總政法〔2015〕108號)要求,加大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産經營單位的執法檢查頻次,確保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檢查,每年至少約談1次其主要負責人;發現有新的安全生産違法行為的,要依法依規從重處罰。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2016年4月26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