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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居住證暫行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2016-05-10 11:21 來源: 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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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
《居住證暫行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川府函〔2016〕52號

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
  2015年11月26日,國務院第663號令公佈了《居住證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為認真貫徹落實《條例》精神,確保居住證制度在我省順利施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範居住證申領、簽發程序
  (一)居住證申領條件。居住證是持證人在居住地居住、作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的證明。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條例》規定申領居住證。其他城市,是指公民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以外的其他市(州)、縣(市、區)〔不含常住戶口所在地城市內部跨行政區域,但本縣(市、區)內戶籍在其他鄉鎮的人口到縣(市、區)城區居住的,可以按條件申領居住證〕。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並辦理暫住登記或“一標三實”流動人口信息申報登記已滿半年。合法穩定就業,是指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錄用(聘用),或者被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招收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在城鎮從事第二、三産業並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合理確定。合法穩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實際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權的房屋、在當地房管部門辦理租賃登記備案的房屋、用人單位或就讀學校提供的宿舍等。連續就讀,是指在全日制小學、中學、中高等職業學校或普通高等學校取得學籍並就讀。
  (二)流動人口信息申報登記。流動人口申報信息登記既是法定義務,也是申領居住證的基礎。各地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四川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信息申報登記工作,努力做到登記項目內容完整、準確。
  (三)居住證的申領受理髮放。公民本人或代辦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辦理居住證,填寫《居住證申領表》,交驗申領人居民身份證、申領人照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要認真審驗證明材料,符合申領條件且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場受理;公安機關辦證人員要通過四川省警務綜合平臺審驗相關信息,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場製作發放居住證。
  (四)居住證簽注。居住證簽注是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年限的證明。《四川省居住證》實行每年簽注制度,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由居住證持有人或代辦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申請辦理簽注手續,交驗申請人居民身份證、居住證以及居住地住址或者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後,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居住證持有人居住信息發生變化的,需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居住信息變更和簽注,該居住證繼續有效。成都市、樂山市已辦理的臨時居住證、居住證,辦證人在有效期內可繼續使用,待簽注時統一換發《四川省居住證》。
  (五)居住證收費。首次申請領取居住證,免收證件工本費;換領、補領居住證,應當繳納證件工本費。辦理簽注手續不得收取費用。具體收費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標準執行。各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要嚴格執行核定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堅決禁止超範圍、超標準收費或搭車收費。
  (六)暫住證制度。按照2001年國務院第322號令發佈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有關規定,《條例》實施後,各地要抓緊清理、修訂與暫住證有關的規定,停止辦理暫住證。暫住證的有效使用年限計入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
  二、保障持證人權利
  (一)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受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並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務:義務教育,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公共文化體育服務,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二)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機動車登記,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三)成都市根據綜合承載能力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建立居住證積分入戶制度,制定統一的居住證積分入戶標準,達到積分入戶標準的外地來蓉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在省內其他大、中、小城市的居住證持有人,根據本人意願可以自主選擇在居住地申請登記常住戶口。
  (四)各地、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
  三、明確職責任務
  (一)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根據城鎮常住人口總規模,在編制城鄉規劃、建設公用設施、制定公共服務政策等方面統籌兼顧、合理安排、公平對待,提高城鎮公共設施和服務承載能力。完善財政轉移支付等制度,加強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將製作居住證所需費用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二)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公安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農業廳、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體育局、省法制辦等部門(單位)要按照職能分工,抓緊制定居住證申領和教育、就業、醫療、養老、文化體育、住房保障、司法行政等方面的配套政策。省戶籍制度改革工作聯席會議要加強統籌協調,會同有關部門對各地實施居住證制度工作情況加強督促指導。
  (三)公安機關負責全省人口信息系統建設和居住證申領受理、製作、簽注、換發及查驗等證件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居住證持有人權益保障、服務和管理工作。
  (四)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經營業主以及房屋出租人等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等服務工作。
  (五)建設覆蓋全部實有人口,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唯一標識、以人口基礎信息為基準的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分類完善教育、社保、衛生計生、勞動就業、房産、信用、稅務、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統,逐步實現跨部門、跨地區人口信息整合和共享,為推進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轉移接續制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供信息支撐,為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四、工作要求
  (一)細化工作措施。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按照《條例》要求,全面了解本地流動人口數量、結構和分佈情況,準確把握流動人口需求,認真評估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保障條件,進一步細化本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相關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居住證制度具體實施辦法並及時向社會公佈。成都市、樂山市要認真對照《條例》的內容和要求,及時修改完善原有政策規定。
  (二)做好工作開展。各地要按照省確定的居住證式樣材質,在各居住證申領點配置網絡終端和打印設備,先期做好系統調試工作,開展業務受理和制證業務培訓,確保如期開展居住證現場受理和製作。要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房屋出租人以及社區服務機構工作人員全面了解《條例》各項規定,明確責任,積極主動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居住證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三)注重宣傳引導。要加強與新聞媒體的溝通聯絡,通過各種媒體平臺大力宣傳實施居住證制度的重大意義,準確解讀居住證制度的主要內容、居住證持有人的權利和相關配套政策等。要積極引導廣大流動人口主動申報居住信息,廣泛宣傳各地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的各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著力提升社會公眾對居住證制度的知曉度,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需要和關切,為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引導有需求的農業人口通過辦理居住證有序向城鎮轉移。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7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馬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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