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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財政支持實施藍色海灣整治行動的通知

2016-05-13 13:07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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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央財政支持實施藍色海灣整治行動的通知
財建[2016]262 號

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海洋廳(局):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關於“開展藍色海灣整治行動”的工作部署,財政部、國家海洋局決定,中央財政對沿海城市開展藍色海灣整治給予獎補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必要性

海洋是人類寶貴的自然資源。近年來,我國海洋生態環境形勢嚴峻,陸源污染嚴重,近海富營養化加劇,赤潮、綠潮等海洋生態災害頻發,濱海濕地面積縮減,海水自然凈化及修復能力不斷下降,自然岸線減少,海島島體受損以及生態系統受到威脅。加快開展藍色海灣整治行動,遏制生態環境惡化的趨勢,是改善海洋環境質量,提升海岸、海域和海島生態環境功能,維護海洋生態安全的需要,對於沿海城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建設海洋強國和美麗海洋的總目標,堅持問題導向、需求牽引,堅持海陸統籌、區域聯動,加快推進海灣綜合整治和生態島礁建設,推動海洋生態環境質量逐步改善。

(二)工作目標。

開展藍色海灣整治行動的城市,促進近海水質穩中趨好,受損岸線、海灣得到修復,濱海濕地面積不斷增加,圍填海規模得到有效控制;在具有重要生態價值的海島實施生態修復,促進有居民海島生態系統保護,逐步實現“水清、岸綠、灘凈、灣美、島麗”的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目標。

(三)基本原則。

一是地方為主、中央引導。應突出地方政府在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的責任,由地方政府負責制定保護與治理的實施方案,明確相關措施,並抓好組織落實,中央主要給予資金支持與工作指導。

二是重點支持、率先帶動。支持部分城市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方面取得明顯成效,以起到示範帶動作用,推動沿海城市全面加快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和治理步伐。

三是綜合整治、系統推動。堅持陸海統籌、岸上與岸下聯動,堅持污染治理與生態修復並重,在有效控制污染排放的同時,實施南紅北柳工程等,增強海洋自凈及修復能力。

三、工作內容

(一)重點海灣綜合治理。

以提升海灣生態環境質量和功能為核心,提高自然岸線恢復率,改善近海海水水質,增加濱海濕地面積,開展綜合整治工程,打造“藍色海灣”,具體包括:海岸整治修復,通過建設生態廊道等,強化社會監督,保護好自然岸線;“南紅北柳”濱海濕地植被種植和恢復,治理污染提升海灣水質;近岸構築物清理與清淤疏浚整治,海洋生態環境監測能力建設,海洋經濟可持續發展監測能力建設等。

(二)生態島礁建設。

以改善海島生態環境質量和功能為核心,修復受損島體,促進生態系統的完整性,提升海島綜合價值,具體包括:自然生態系統保育保全,珍稀瀕危和特有物種及生境保護,生態旅遊和宜居海島建設,權益島礁保護,生態景觀保護等,並同步開展海島監視監測站點建設和生態環境本底調查等。

四、支持措施

(一)中央財政對實施藍色海灣整治行動的重點城市給予補助,補助資金總額:計劃單列市4億元,一般市、區(地市級)3億元,資金分兩年安排,第二年將根據工作考核結果撥付。中央補助資金由地市政府統籌安排,用於藍色海灣整治行動。

(二)採取評審選拔的方式確定支持城市。兩部門將對申報城市藍色海灣整治行動組織評審,綜合評價整治必要性、工作目標、具體措施、資金保障、組織實施等方面情況,將優先選擇條件成熟、實施效果好的城市給予獎補。

(三)加強績效評價工作。財政部、國家海洋局定期組織績效評價工作,並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獎罰。評價結果較好的,按照上述獎補標準10%給予獎勵。評價結果為差的,視情況扣減部分或全部補助資金。績效評價辦法另行發佈。

各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海洋部門應高度重視該項工作,將此作為推進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抓手,積極謀劃,組織有關城市做好實施方案的編制工作。申報指南另行發佈。

財政部    國家海洋局

2016年5月12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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