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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佈10起殘疾人權益保障典型案例

2016-05-13 19:14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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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記者 羅沙)最高人民法院13日公佈了10起殘疾人權益保障典型案例,闡明基本案情、法律依據和典型意義,發揮司法裁判對社會的示範引領作用,落實禁止歧視殘疾人的法律規定。

這10起案例是:林某某強姦智力殘疾人馮某某案,曾某某與張某某離婚案,阿某某與南昌市某某服務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孔某與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陳某某、陳某祥與陳某英等遺囑繼承糾紛案,李某某與李某玉排除妨害糾紛案,杜某某訴張某某、何某某財産損害賠償案,王某某訴王某某履行調解協議糾紛案,韓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和曹某訴某糧管所、黃某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這些案例中,人民法院分別從維護殘疾人的健康權、婚姻自主權、繼承權、勞動權、生産經營權、財産權等不同角度切實維護了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在林某某強姦智力殘疾人馮某某案中,林某某曾因犯姦淫幼女罪被判處重刑,刑滿釋放後不思悔改,明知被害人馮某某有智力障礙,仍冒充民政局副局長,以關心幫助為名將馮某某的父親從家裏騙開,使得馮某某脫離監護,然後將馮某某帶回自己家中實施姦淫,且非法拘禁十余天。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林某某的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且係累犯,遂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後林某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在孔某與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中,孔某係一級智力殘疾人,與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前,孔某個人在不理解簽署的文件性質的情況下簽署了離職申請。孔某起訴至法院要求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法院認為,因孔某不具備對簽訂勞動合同、簽署離職申請等涉及個人重大利益的行為的判斷能力和理解能力,且不能預見其行為後果,重大民事行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孔某代理人對孔某簽署離職申請的行為不予認可,孔某簽署離職申請的行為應屬無效,雙方的勞動合同應繼續履行至合同期限終止。北京某物業管理公司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對孔某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在韓某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中,莫某某在被告人韓某某的矸石礦工作時摔傷,經鑒定為二級傷殘。莫某某起訴韓某某後,法院判決韓某某賠償莫某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費用共計58.2萬餘元。韓某某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且社會影響惡劣。人民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

最高法表示,人民法院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依法處理好每一起殘疾人權益糾紛案件,樹立殘疾人群體的法治信心,引導殘疾人群眾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人民法院將和全社會一道共同營造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濃厚氛圍,為推動實現殘疾人全面小康目標,更加紮實有效地做好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而不懈努力。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溫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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