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證監會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

2016-05-13 19:37 來源: 證監會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近日,證監會對4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包括1宗信息披露違法案,1宗信息披露違法及在限制期限內買賣股票案,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1宗短線交易案。

1宗信息披露違法案中,2013年1月至2015年11月,山東恒邦冶煉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恒邦股份)向煙臺恒邦集團有限公司(簡稱恒邦集團)等關聯方或第三方開具商業票據、國內信用證,由恒邦集團等關聯方或第三方貼現,恒邦集團使用貼現資金並在票證到期前歸還恒邦股份票證金額,期間恒邦股份與恒邦集團發生非經營性票證往來共計約26億元。同期,恒邦股份與煙臺恒邦集團有限公司經貿分公司(簡稱恒邦經貿)等關聯方發生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恒邦股份向恒邦經貿等關聯方累計劃轉資金約7.4億元;恒邦經貿等關聯方向恒邦股份累計劃轉資金約7.4億元。對於上述關聯交易事項,恒邦股份未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第63條、第67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規定,山東證監局決定責令恒邦股份改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0萬元;對王信恩(恒邦股份董事長、實際控制人)給予警告,並處罰款15萬元;對張克河(恒邦股份財務總監)給予警告,並處罰款5萬元;對曲勝利(恒邦股份董事、總裁)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對張俊峰(恒邦股份董事會秘書)給予警告,並處罰款3萬元。

1宗信息披露違法及在限制期限內買賣股票案中,莊丹明控制“莊某虹”賬戶作為持有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簡稱*ST博元)股份達5%以上的股東,于2015年5月6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減持“*ST博元”約593萬股,佔*ST博元總股本的3.12%。2015年5月8日,莊丹明控制“莊某虹”賬戶減持“*ST博元”約904萬股,累計減持達*ST博元總股本的7.87%。其中,莊丹明減持“*ST博元”達到5%時未及時披露,並繼續減持,違法減持金額約為2,944萬元。莊丹明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38條及第86條第2款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3條第2款、第204條規定,我會決定責令莊丹明改正,並就超比例減持行為公開致歉;對莊丹明超比例減持未披露及限制轉讓期的減持行為予以警告,併合計處以罰款220萬元。

1宗證券從業人員違法買賣股票案中,羅先進係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國信證券)投行部業務三部負責人,其在從業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國信證券對任子行網絡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任子行)進行輔導和保薦上市過程中,借他人名義受讓、持有任子行股權,並在任子行股票發行上市後賣出,共獲利約1,080萬元。羅先進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3條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9條規定,我會決定沒收羅先進違法所得約1,080萬元,並處以罰款1,175萬元。此外,依據《證券法》第233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33號)第3條第(3)項、第4條和第5條第(4)項規定,我會決定對羅先進採取終身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1宗短線交易案中,根據蘇泊爾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蘇泊爾)2015年12月22日《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二)》,截止公告前一日,蘇泊爾集團有限公司(簡稱蘇泊爾集團)持有“蘇泊爾”股票約5,597萬股,佔蘇泊爾總股本的8.84%。2015年4月30日至2015年12月21日,蘇泊爾集團均為蘇泊爾持股5%以上股東。“蘇泊爾集團”證券賬戶通過二級市場于2015年5月7日賣出“蘇泊爾”股票12萬股,成交金額約297萬元;5月8日先買入“蘇泊爾”股票5000股,成交金額約12萬元,後於當天又賣出“蘇泊爾”股票11萬股,成交金額約276萬元;5月11日至11月8日仍多次賣出較大數量的“蘇泊爾”股票。蘇泊爾集團上述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47條第1款規定,依據《證券法》第195條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蘇泊爾集團給予警告。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律法規,嚴重破壞了市場秩序,必須堅決予以打擊。我會將持續對資本市場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保持高壓態勢,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