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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立案稽查6家審計和評估機構

2016-05-13 19:38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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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證監會日常監管部門及交易所對從事證券業務審計和資産評估機構專項檢查和日常監管發現移交的涉嫌執業違法線索,證監會稽查部門近日決定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瑞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銀信資産評估有限公司、遼寧元正資産評估有限公司、中和資産評估有限公司正式啟動立案調查的行政執法程序。這是證監會首次集中專門對審計、評估機構部署開展稽查執法行動,是落實“全面監管、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工作要求,突出強化仲介機構檢查驗證、專業把關的職責定位,真正為廣大投資者提供足以信賴的投資決策信息,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重要工作舉措。

證券市場的投融資活動高度依賴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披露,特別是公司財務會計信息和作為資産定價依據的評估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規範要求,直接關係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和決策。由於財務會計和資産評估信息本身所特有的專業性、技術性和複雜性,以公司財務報告為主要載體的信息披露內容,對於報告使用者而言,特別是對於一般公眾投資者而言,或多或少地存在著理解和認識上的困難和障礙,在信息不對稱,尤其是存在舞弊的情況下,如果缺乏信息披露內容可信程度的獨立保障機制,受巨大利益驅使,必然引致證券市場信息欺詐行為的頻發高發。而作為資産估值和定價依據的資産評估報告,對於衡量和判斷交易的公允性、合理性具有重要作用和影響。實踐證明,外部審計、評估制度作為資本市場保護廣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一項重大經濟制度,是提升財務會計信息和資産評估信息質量不可或缺的重要制度安排,離開了獨立審計和評估機構“看門人”的重要作用,就不會有“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缺失了獨立審計和評估機構的有效監督,也就不會有持續穩定和充滿活力的資本市場。

適應證券市場審計和評估機構監管的特殊規律要求,自1993年起,我會與財政部針對審計和評估機構從事證券相關業務先後聯合實施了執業資格管理制度,絕大多數從事證券業務的審計和評估機構能夠認真貫徹執行規範執業行為的一系列制度、準則和規定,審計和評估執業質量有了明顯提升。但是,從近幾年證監會監管審計和評估機構的實踐來看,也有少數審計和評估機構在執業過程中不能勤勉盡責,集中表現為:一是獨立性缺失,審計、評估機構與委託方存在影響公正履職的利益關係;二是執行準則不到位,審計、評估程序流於形式,基本程序執行不到位,獲取審計證據、評估資料不充分;三是職業懷疑不足,在計劃和實施審計、評估工作中,不能保持必要的職業懷疑,對於異常情況甚至舞弊跡象不予有效識別或應對;四是職業判斷不合理,形成的關於審計、評估事項處理意見背離會計處理和資産評估的基本原則。

這些問題必然影響審計、評估機構獨立、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導致不斷出現勤勉盡責不夠及審計失敗事件,不但使審計、評估機構喪失了應有的看門、把關作用,還助長了一些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虛假披露信息的勢頭,成為了社會和市場各方關注的重點。

這次立案的7起案件,就是在日常檢查和監管中發現的審計、評估機構典型案件,主要涉嫌五類違法違規行為:一是審計、評估程序存在重大缺陷、瑕疵,未按規定履行核查和驗證程序,交易合同、付款憑證等重要證據收集不充分;二是評估過程中重要假設不合理、參數選用不恰當、公式設置不正確,審計過程中審計方法不適當,對重大交易會計處理方式的判斷錯誤;三是對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表現的毛利率偏差大、銷售集中度畸高等異常現象未保持應有懷疑,對審計資料存在的明顯舞弊跡象未予充分關注;四是審計、評估執業過程中,迎合委託人需要,執業程序“走過場”,相關報告“量身定做”;五是審計、評估機構對項目復核流於形式,執業質量把關不嚴,出具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文件。

我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審計、評估機構從事證券業務要嚴格履行對相關文件資料的核查和驗證義務,所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同時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證監會將嚴格履行監管執法職責,依法嚴厲查處相關違法行為,堅決追究違法機構和相關個人的法律責任,始終不渝把督促審計、評估機構歸位盡責、勤勉履職作為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真正把以信息披露為監管重點的工作目標落到實處。

下一步,證監會將持續強化對審計、評估機構的監管執法力度。通過日常檢查、審核等常態化工作安排,有效發現審計、評估違法線索。對於明顯不遵守執業準則要求,違反法律法規的,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嚴格追究責任。有關案件查處進展情況,將及時向社會發佈。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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