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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公佈國家賠償新標準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賠償242.3元

2016-05-16 15:5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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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16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16日下發通知,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辦理自身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時,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42.3元,該標準較上年度增加了22.58元。

據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國家統計局2016年5月13日公佈,2015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3241元。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統計數據以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的計算公式,對屬於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案件,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為242.3元。另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各級人民檢察院自2016年5月16日起執行該日賠償標準。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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