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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曝光5起騙取出口退稅案件

2016-05-17 13:48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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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騙取出口退稅違法犯罪活動,是稅務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5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曝光以下5起騙取出口退稅案件。

1.杭州余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騙稅案

2011年至2013年,杭州市余杭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通過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高報出口貨物價格、偽報商品數量和品名等手段,以及利用“假自營真代理”方式申報取得出口退稅款,涉及稅款5244萬元。目前已追繳違規出口騙稅稅款3624萬元,不予退稅金額833萬元。以崔某為首的6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司法機關正提起公訴。

2.衢州“3.26”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騙稅案

2011年4月,浙江省衢州市國稅局對出口退稅企業退稅信息進行分析,發現衢州市的藍鷹貿易有限公司、賽福貿易有限公司、柯城麗新帽廠等企業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和騙取出口退稅問題。犯罪嫌疑人崔蘭夥同麗新帽廠負責人毛酈幸,從廣州市各地個體工商戶或個人手中採購不具備退稅條件的未納稅服裝,假借生産企業麗新帽廠生産加工服裝的名義,在沒有真實貨物交易的前提下,採用資金回流或用於抵扣崔某自購服裝款,並向介紹人、開票方支付開票費、手續費,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31份、金額9368萬元、稅款1576萬元。藍鷹公司和賽福公司虛開用於出口退稅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020份、金額8187萬元、稅款1392萬元;為獲取出口退稅佣金和地方政府出口財政補貼,兩公司還利用自營和代理進出口經營資格編制虛假外銷合同和貨物採購合同,提供空白報關單據,採用“先單後票”“四自三不見”等形式,將未納稅的出口貨物虛構成已納稅貨物,騙取出口退稅1310萬元。2013年5月,衢州市國稅局依法對上述三家企業作出處理,追繳增值稅1506萬元,追繳出口退稅款1310萬元,未退稅款49萬元不予退還。2013年11月28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判決被告人崔蘭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1250萬元;被告單位衢州市柯城麗新帽廠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毛酈幸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5萬元;扣押在案的款項共計1054萬元予以追繳。

3.青島趙某團夥騙稅案

青島市國稅局稽查局、公安局經偵支隊從2014年2月起經過一年多的聯合辦案,破獲以趙某等為主要成員的團夥騙稅案。現已查明,2012年2月至2014年2月期間,趙某團夥利用青島多家進出口企業,通過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通過複雜外匯及資金的運作方法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發票稅額2200余萬元。目前已抓獲犯罪嫌疑人趙某等10人,其中趙某等5人以騙取出口退稅罪被批捕,網上追逃嫌疑人6名,凍結和扣押房産、車輛及現金價值近600萬元,該團夥騙取的出口退稅2000余萬元正依法予以追繳。

4.廣安市宏升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騙稅案

2013年5月14日,四川省廣安市國稅局依據稅務總局下發的騙取出口退稅的疑點線索信息,對廣安市宏升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開展重點檢查。稽查人員核實出口業務真假,與公安部門協作查實該企業與騙稅分子勾結採取“單貨分離”方式,將其他公司的出口信息轉換為自己公司的出口信息,非法取得出口報關單,利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編制虛假的出口退稅單證向稅務機關申報出口騙取退稅。2015年12月4日,四川省廣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審判決,被告人陳明坤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1300萬元;被告人陳俊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00萬元;被告人謝志華犯騙取出口退稅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並處罰金50萬元;被告人熊良君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30萬元。

5.甘肅“7•08”重大涉嫌虛開騙稅案

“7•08”專案是甘肅2015年破獲的涉嫌騙稅重點案件。該案犯罪鏈條長,作案手法隱蔽,本地涉案企業除華鈺某有限公司等4戶外貿公司外,還包括甘肅西域某有限公司1戶供貨企業,均由浙江桐廬人林某一人控制,通過以供貨企業部分生産經營為掩護,採取“借貨出口、配單配票”的作案手法騙取出口退稅,是典型的虛開騙稅案件。涉案金額14.5億元,稅額1.4億元,共抓獲犯罪嫌疑人2名,網上追逃3人,主要犯罪嫌疑人林某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該案是近年來甘肅查辦的第一起騙稅大案,也是西部地區查處的重大虛開騙稅案件之一,該案的成功查處,極大震懾了犯罪分子,遏制了騙稅勢頭,有效防止西部地區成為“騙稅洼地”。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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