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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發佈《關於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6-05-23 07:50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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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行政許可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仲介〔2016〕44號

各保監局:

為貫徹落實《中國保監會關於深化保險仲介市場改革的意見》(保監發〔2015〕91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現就銀行類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銀行類機構)行政許可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銀行類機構,是指經保險監管機構批准兼營保險代理業務的銀行(含農村信用社)。

二、銀行類機構實行法人機構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法人機構持證、營業網點統一登記制度。銀行類機構的法人機構(以下簡稱法人機構)取得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後,其分支機構可憑法人機構的授權開展保險兼業代理業務。

三、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法人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經銀行業監管機構批准的金融業務經營資格;

(二)主業經營情況良好,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三)具有敞開式店面、網點等便民服務的營業場所;

(四)具備必要的軟硬體設施,業務信息系統與保險公司對接,業務、財務數據可獨立於主營業務單獨查詢統計;

(五)已建立保險代理業務管理制度和機制,並具備相應的專業管理能力;

(六)配備符合條件的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

(七)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自2016年6月1日起,法人機構可以通過中國保監會指定的信息系統向註冊地保監局新申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資格(申請材料詳見附件1和附件2)。保監局依據法律法規及本通知要求審核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資格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法人機構頒發許可證。

五、法人機構未取得許可證、分支機構持有許可證的銀行類機構,應當於2016年7月29日前,由法人機構按照首次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要求,向註冊地保監局申請保險兼業代理資格。法人機構在取得許可證後,應當將所有分支機構許可證交回發證保監局,並按要求在指定信息系統進行登記。

法人機構已持有許可證且在有效期內的銀行類機構,應當於2016年7月29日前,按要求在指定信息系統進行登記,並將所有分支機構許可證交回發證保監局。

六、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法人機構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發證保監局申請延續。延續許可證的申請條件參照本通知第三條規定執行。

七、銀行類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將法人機構許可證複印件置於營業場所顯著位置。

八、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範圍超出註冊地保監局轄區的銀行類機構,應當在開展業務的每個保監局轄區指定一家負責機構(以下簡稱轄區負責機構),相關職責包括:

(一)獲取法人機構授權開展保險兼業代理業務10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信息系統向當地保監局報告基本信息;

(二)轄內開展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分支機構變更名稱、營業場所、保險代理業務負責人,以及增加分支機構代理保險業務、撤銷合併有關分支機構的,應當自事項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信息系統報告當地保監局;

(三)建立保險銷售從業人員管理檔案,組織保險銷售人員定期接受法律法規、職業操守、專業知識等相關培訓教育;

(四)對轄內分支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進行日常監督,每年至少進行一次保險兼業代理業務合規檢查。

九、法人機構及轄區負責機構均應指定一名保險代理業務責任人。該責任人應當品行良好,熟悉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代理業務管理能力,且原則上應當是分管保險業務的機構班子成員。

十、法人機構及轄區負責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通過指定信息系統向當地保監局報送保險兼業代理業務數據(表格詳見附件3)。

十一、銀行類機構從事保險銷售的人員應當品行良好,具有保險銷售所需的專業能力,並依中國保監會相關規定辦理執業登記。具體登記方式由中國保監會另行通知。

十二、法人機構終止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的,應向註冊地保監局報告,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終止申請書;

(二)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許可證原件。

十三、法人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監管機構依法辦理許可證登出手續,並予以公告:

(一)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規定延續的;

(二)出現破産、解散等機構終止事項的;

(三)許可被撤銷、撤回或者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登出許可證的法人機構應當及時將許可證交回發證保監局。

十四、法人機構收到許可證、因許可證登記事項發生變更而領取新許可證、許可證遺失的,應按照保險監管機構有關規定進行公告。

十五、擬開展相互代理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參照銀行類機構管理。一家財産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人身保險公司業務。一家人身保險公司在一個會計年度內只能代理一家財産保險公司業務。

保險集團內各保險子公司間開展保險代理業務的,代理保險公司家數可以多於一家。

十六、對銀行類機構以外的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行政許可及管理相關事項,中國保監會將另行規定。

十七、各保監局要積極穩妥推進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行政許可改革工作,確保新舊制度平穩銜接。要主動解決和處置改革中發現的問題和風險,並及時報告中國保監會。

請各保監局將本通知內容傳達至轄內各相關單位。

聯 係 人:王鴻興

聯絡電話:010-66286977

電子郵箱:hongxing_wang@circ.gov.cn

附件:1.銀行類機構保險兼業代理業務申請材料清單

2.保險兼業代理業務資格申請表

3.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代理保險業務情況統計表

中國保監會

2016年4月25日

附件:保監仲介44號附件1
          保監仲介44號附件2
          保監仲介44號附件3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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