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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16年第1號 《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2016-05-23 17:43 來源: 商務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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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16年4月27日商務部第75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16年6月22日起施行。

部長 高虎城

2016年5月23日

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範對外援助標識(以下簡稱援外標識)使用,加強援外標識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援外標識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提供援助的標誌。

援外標識可以根據需要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圖案一同使用。國旗圖案的印製和使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援外標識使用人是指使用中國政府無償援助資金承擔對外援助項目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經商務部同意可以使用援外標識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商務部負責管理和監督援外標識的使用。

援外項目管理機構依據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具體管理和監督援外標識的使用。

駐外使領館經濟商務機構協助商務部辦理與援外標識有關的政府間有關事務,協助商務部和項目管理機構對援外標識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二章  援外標識的使用範圍

第五條在下列情形下,援外標識使用人應當使用援外標識:

(一)援外成套項目主體建築的醒目位置;

(二)援外成套項目開竣工儀式等重要活動,項目臨時設施和施工工地,項目組駐地的標誌牌、懸挂的旗幟等;

(三)援外物資及包裝的醒目位置;

(四)援外人力資源開發合作項目的背景板、宣傳展板、證書、資料等;

(五)對外技術援助、志願者服務等項目的有關活動;

(六)援外文件和資料,援外人員服裝和佩飾,以及使用的交通工具和大型機械設備等;

(七)經商務部同意舉辦的援外活動;

(八)經商務部同意印製或出版的有關援外刊物或其他印刷品和音像製品;

(九)商務部認為應當使用援外標識的其他情形。

特殊情形下無法按照本條第一款使用援外標識的,經商務部同意,可以不使用援外標識。

第六條經商務部同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在相關援外項目及援外活動中使用援外標識。

第七條援外標識不得用於商業用途以及其他與對外援助無關的用途。

第三章  援外標識的製作和安裝

第八條援外標識圖案和製作説明以及援外徽章圖案由商務部另行公告。

援外標識可按比例縮放,但不得更改援外標識的圖案組成、文字字體、圖文比例、色相等。

援外標識所附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援外標識的標準色相,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九條對於成套項目和技術援助項目,援外標識應當安裝于醒目位置,所使用的援外標識載體應當採用耐久材料製作,並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確定標識載體的製作和安裝辦法。援外標識載體上除標識圖案外,還可以包括國旗圖案、項目信息等。

第十條對於物資項目,援外標識應當印刷、刻製或噴塗于援外物資和包裝的明顯位置。對於緊急援助物資,可以使用援外標識即時貼。

第十一條對於除第九條、第十條外的其他應當或可以使用援外標識的情形,可以根據需要確定援外標識的製作和安裝辦法。

第十二條援外徽章以援外標識為圖案,由商務部統一監製,供援外人員履行職責時佩戴。

第四章  援外標識的管理

第十三條可行性研究單位負責編制援外標識使用方案,並寫入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

商務部負責審批可行性研究成果文件中的援外標識使用方案。

第十四條商務部應當在與受援方達成的相關協議中明確援外標識使用條款。

第十五條項目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在項目採購文件中要求編制援外標識製作和安裝方案,製作和安裝費用應當納入項目總報價。

項目管理機構應當在與援外項目實施單位簽署的項目實施合同中明確援外標識使用的具體事宜和權利義務。

第十六條對於成套項目,項目管理企業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在進行深化設計和施工詳圖設計時編制援外標識製作和安裝方案。

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在深化設計和施工詳圖設計自查或審查時一併審查援外標識的製作和安裝方案,確保工程總承包企業據此組織實施。

工程總承包企業應當根據施工詳圖設計要求製作和安裝援外標識,並按照項目實施合同使用援外標識。

竣工驗收單位應當將援外標識製作和安裝納入檢查範圍。

第十七條對於物資項目,項目總承包企業應當編制援外標識製作和安裝方案,並按照內部總承包合同在物資生産、包裝、組貨、移交等階段使用援外標識。

第十八條對於技術援助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項目具體情況,編制援外標識製作和安裝方案,並按照項目實施合同使用援外標識。

第十九條其他類型的援外項目及使用援外標識的其他情形,援外標識使用人應當按照商務部批准的援外標識使用方案使用標識。

第二十條因嚴重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等所實施的緊急援助項目,商務部負責編制援外標識使用方案,項目管理機構負責具體管理和監督援外標識的使用。

第五章 援外標識使用人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援外標識使用人在使用援外標識的過程中應當維護良好的國家形象和公益形象,並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證援外項目的質量。

第二十二條援外標識使用人只能在其承擔的援外項目或援外活動中使用援外標識,所承擔援外項目對外移交或援外活動結束後,其使用援外標識的權利自然終止。

第二十三條未經商務部同意,援外標識使用人不得將使用援外標識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或委託給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使。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援外標識使用人違反本辦法的,由商務部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五條援外標識使用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商務部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人民幣以下罰款,並應當依法公佈處罰決定;違反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污損或侮辱援外標識的;

(二)未經商務部同意,擅自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援外標識的;

(三)將援外標識用作商業用途或與對外援助無關活動的;

(四)在承擔援外項目對外移交後或援外活動結束後仍使用援外標識的;

(五)應當使用援外標識而未使用,商務部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16年6月22日起施行。《對外援助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2008年第16號令)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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