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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集中復審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6-05-25 13:07 來源: 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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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安全生産
推薦性標準集中復審工作方案》的通知
安監總廳政法函〔2016〕100號

總局和煤礦安監局機關有關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全國安全生産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全國個體防護裝備標準化技術委員會: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國發〔2015〕13號)和《國家標準委關於印發<推薦性標準集中復審工作方案>的通知》(國標委綜合〔2016〕28號)要求,做好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的集中復審工作,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制定了《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集中復審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6年5月20日

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集中復審工作方案

為做好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的集中復審工作,依據《國家標準委關於印發<推薦性標準集中復審工作方案>的通知》(國標委綜合〔2016〕28號),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按照國家標準委的要求,對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進行集中復審,提出復審結論,形成廢止一批、轉化一批、修訂一批的標準項目清單,重點解決現有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交叉、矛盾和滯後老化等突出問題,為推動推薦性標準向職責範圍內的公益類標準過渡奠定基礎。

二、復審對象

現行安全生産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已經立項、正在制定過程中的安全生産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制修訂計劃項目。

三、組織領導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成立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集中復審工作組(以下簡稱工作組),全面負責集中復審工作,對集中復審結論進行審定。工作組在總局政策法規司設立辦公室,負責集中復審工作的安排部署、統籌協調、匯總整理、結論審核、統一報送等相關工作。工作組及其辦公室組成人員、專家諮詢組和專業組的設立、組成與職責,參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方案及其實施細則的通知》(安監總廳政法函〔2016〕1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工作原則

(一)統一管理,分工負責。

在工作組的統一領導下,由工作組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明確統一的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時間進度,有關司局具體負責各自業務領域內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的集中復審工作。

(二)問題導向,確保實效。

以解決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存在的交叉、矛盾和滯後等問題為導向,對安全生産強制性標準及制修訂計劃項目進行復審,確保通過復審後保留或者修訂完善的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能夠發揮實效,能夠引導企業開展有關安全生産工作。

(三)統籌謀劃,協調發展。

要對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進行準確定位,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謀劃,並將其與安全生産強制性標準整合精簡工作和《安全生産標準“十三五”發展規劃》的編制工作相結合,適度壓縮推薦性標準的規模,使安全生産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關係明確、作用互補、協調發展。

五、復審內容和方法

從標準制定範圍、標準層級、標準的協調性、標準的適用性等四個方面,逐項對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進行復審,提出廢止、轉化、修訂、協調和繼續有效等五種復審結論,具體如附件1所示。

(一)標準的範圍。

評估標準是否屬於職責範圍內的公益標準。不屬於的,應給出“廢止”的結論。

(二)標準的層級。

從標準的重點制定範圍上判斷標準應當屬於安全生産推薦性國家標準還是行業標準:

1.安全生産推薦性國家標準是需要在全國範圍內統一的安全標準,主要包括:

(1)支撐安全生産法律、行政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實施,或配套使用的標準;

(2)跨行業跨領域的安全生産術語、符號、分類和方法等通用基礎標準;

(3)跨行業跨領域使用的安全生産通用規範、規程和指南標準;

(4)採用ISO、IEC和ITU等國際組織的標準,或國際國內統籌推進、支撐國內外標準互認工作的相關安全生産標準。

2.安全生産推薦性行業標準是需要在全國某個行業範圍內統一的安全標準,主要包括本行業領域的産品安全標準、技術安全標準、管理安全標準。

標準不屬於相應層級範圍的,應給出“轉化”的結論,並給出轉化為何種層級的具體建議。

(三)標準的協調性。

評估與其他標準是否存在內容交叉、重復,甚至主要技術指標矛盾的問題。

標準存在交叉的,應該給出“修訂”的結論;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存在重復、矛盾的,對行業標準應當給出“廢止”的結論;若標準涉及不同管理主體,無法直接給出“廢止”或“修訂”結論的,應該給出“協調”的結論,並提供交叉矛盾的標準清單,指出交叉矛盾的主要內容,給出具體的協調建議。

(四)標準的適用性。

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評估標準的適用性:

1.標準對應的産品、技術和服務是否已被淘汰,標準沒有實施效益或無人使用。已被淘汰或無人使用的,應給出“廢止”的結論。

2.對於採標標準,對應國際標準是否已更新。有更新且適用於我國安全生産實際情況的,應給出“修訂”的結論。

3.標準的內容是否與我國經濟社會和安全生産發展情況相適應。不適應的,應給出“修訂”的結論;適應的,應給出“繼續有效”的結論。

六、復審結論的處理

(一)“廢止”的處理。

復審結論為“廢止”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可直接廢止的,分別由國家標準委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佈廢止公告。復審結論為“廢止”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和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分別由國家標準委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發佈廢止公告。原則上,2010年以前(含)下達的計劃項目應當廢止。

(二)“轉化”的處理。

復審結論為“轉化”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標準委等相關部門協商後,分別按照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有關制修訂程序轉化。對於需要轉化為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的行業標準計劃項目,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廢止原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後,重新向國家標準委申報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對於需要轉化為行業標準計劃項目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提請國家標準委廢止原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後,申報單位重新向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申報行業標準計劃項目。

(三)“協調”的處理。

復審結論為“協調”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先行協調,協調不一致的再提交國家標準委協調,協調一致後再修訂或廢止有關標準。復審結論為“協調”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和行業標準計劃項目,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先行協調,協調不一致的再提交國家標準委協調,協調一致後再廢止或調整有關標準計劃項目。

(四)“修訂”的處理。

“修訂”的復審結論只能針對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給出。復審結論為“修訂”的國家標準,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提請國家標準委修訂;復審結論為“修訂”的行業標準,由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輕重緩急開展修訂工作。

(五)“繼續有效”的處理。

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分別由國家標準委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通過各自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告,並告知標準的復審時間。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國家標準計劃項目和行業標準計劃項目,分別由國家標準委和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按照有關制修訂程序繼續執行。

七、進度安排

(一)準備階段(2016年5月)。

各有關司局、應急指揮中心安排部署工作,明確責任人員,提出工作要求,並對其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和制修訂計劃項目進行梳理,按照國家標準委的有關要求做好前期相關工作。全國安標委和全國個體防護標委會所屬分標委,在各有關司局的領導下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二)復審階段(2016年6-9月)。

有關司局、應急指揮中心組織對參與標準復審的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並對各自業務領域範圍內的推薦性標準的現狀、問題以及應用實施情況進行充分調研。在此基礎上,組織有關專業組對各自業務領域的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進行集中復審,提出廢止、轉化、修訂、協調、繼續有效的結論,分別形成:(1)安全生産推薦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報告,並將安全生産推薦性國家標準集中復審結論匯總表(見附件2)作為其附件;(2)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總體復審報告(內容包括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並將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集中復審結論匯總表(見附件3)作為其附件。上述報告經本司局(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和總局分管領導同意後,于2016年9月30日前報送工作組辦公室。

對每項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的復審過程、復審依據、復審結論,均應有文字記錄,並由參加復審的人員簽字確認。

(三)結論處理階段(2016年10月)。

工作組辦公室對有關司局(單位)提出的復審結論進行匯總整理,分別形成推薦性國家標準復審工作報告和推薦性標準總體復審報告(內容包括推薦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經專家諮詢組審查並與辦公室協調妥善確認後,報工作組審定。

(四)上報階段(2016年11 -12月)。

工作組審定通過復審工作報告後,按程序進行報送。2016年11月,將推薦性國家標準的復審報告報送國家標準委。2016年12月,將推薦性標準總體復審報告報送國務院標準化協調推進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

附件:

1.推薦性標準復審方法表
    2.安全生産推薦性國家標準集中復審結論匯總表
    3.安全生産推薦性標準集中復審結論匯總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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