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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象局解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2016-05-26 09:44 來源: 氣象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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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為先 開放有序
——于新文解讀《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

4月1日,經中國氣象局第2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4月7日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簽署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公佈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國氣象局副局長于新文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記者: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于新文:一是加強防雷減災管理,落實安全責任的需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對牢固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切實增強抵禦和應對自然災害能力提出了明確要求。防雷減災事關國家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防雷安全責任體系不健全,企業主體責任、行業主管部門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也尤為突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實現防雷減災的重要保障。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的社會化程度越來越高,規模也會越來越大,隨之而來的安全隱患日益凸顯。為適應新形勢、新要求,氣象部門制定出臺《辦法》,依法規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行為,建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責任制,落實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的主體責任,提高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

二是落實氣象法律法規,深化改革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管理,並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對可能遭受雷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安裝的雷電災害防禦裝置的檢測工作。安裝的雷電災害防護裝置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使用要求”。2004年7月,國務院第412號令設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行政許可事項,並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組織實施。2010年國務院出臺的《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四條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作出了規定。為保證氣象法律法規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執行到位,需要制定與其配套的規章制度予以完善細化。

三是開放服務市場,提升檢測能力和水平的需要。為了加快推進防雷減災體制改革,開放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優化政策環境,支持和鼓勵具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需要制定出臺《辦法》。

記者:《辦法》起草的基本思路和原則是什麼?

于新文: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一是將防雷安全貫穿于《辦法》制定的全過程,強調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防雷減災工作的重要管理手段和實現防雷減災目的的重要保障,強調健全制度、明確責任,強化依法履職,提高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質量,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二是依法有序開放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培育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主體,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參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擴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的覆蓋面。三是依法規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工作,強化資質監管。

《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是:安全至上,開放有序。安全為先,強調防雷安全的極端重要性,強調健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制度措施、完善審批流程,強化事中事後監管。開放有序,強調開放不等於放任不管,強調在全面開放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的同時,健全市場準入條件、市場監管機制、信息公開和誠信評價制度,完善相關標準,依法規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市場,確保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開放有序、運行規範。

記者:《辦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規範的內容是什麼?

于新文:《辦法》共7章40條,包括總則、資質申請條件、資質申請與受理、資質審查與評審、監督管理、罰則、附則,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規範和明確。

第一,界定雷電防護裝置檢測的內涵。明確了防雷裝置的內涵,其表述與《防雷減災管理辦法》保持一致。即本辦法所稱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是指對接閃器、引下線、接地裝置、電涌保護器及其連接導體等構成的,用以防禦雷電災害的設施或者系統進行檢測的活動。

第二,明確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權限和範圍。一是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監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的管理和認定工作。二是根據《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的有關規定,《辦法》在第三十七條中明確電力、通信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會同國務院電力或者國務院通信主管部門共同制定,另行公佈。

第三,明確資質等級、有效期和業務範圍。將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等級分為甲、乙兩級,明確了甲、乙兩級資質等級的不同業務範圍,規定資質證有效期為五年。

第四,明確資質申請條件,包括申請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申請甲級資質單位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以及申請乙級資質單位應當具備的其他條件。

第五,明確資質申請和受理要求,包括受理申請的主體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申請單位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申請受理的主體以及是否做出受理決定的要求。資質申請和受理要求的確立,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六,明確資質認定程序。一是為了保證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的真實可靠,《辦法》對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受理後,是否指派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做出明確規定。二是為了確保評審的客觀、公平、公正,《辦法》對評審專家庫的建立、評審委員會委員的確立、評審的方式及其評審意見的審查等做出明確規定。三是《辦法》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的有關要求作出明確規定。

記者:《辦法》對強化資質認定監督管理有何規定和要求?

于新文:一是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單位及其人員應遵守的規則和要求作出明確規定。二是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延續、變更以及實行年度報告制度等作出明確規定。三是規定了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監督管理的主要措施,包括質量考核、監督檢查、信用管理、信息公示。四是規定違法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記者:如何將《辦法》確立的各項制度落到實處?

于新文:一是抓好《辦法》的宣傳和貫徹落實。各級氣象部門要組織幹部職工認真學習《辦法》的精神實質和制度內容,深刻理解和準確把握《辦法》規定的制度內涵;做好《辦法》及其配套標準、規範性文件的宣貫工作;加強與當地人大、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溝通與協調,保證《辦法》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二是加強資質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要加強對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認定工作的組織管理;落實審批工作人員,加強業務知識、技能以及職業道德培訓和考核;完善評審專家庫建設,確保評審程序合法合規。

三是加強和創新監管機制和方式。要轉變理念,強化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建立工商、安監等多部門溝通和協同監管機制,完善信息公開和信用評價制度,健全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隨機抽查和過程監管制度,依法規範雷電防護裝置檢測服務市場秩序。

四是認真做好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制定和清理工作。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有關要求,抓緊做好涉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同時抓緊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確保《辦法》確立的各項制度措施落到實處。

五是狠抓《辦法》落實的監督檢查。要通過全面督查、專項檢查,切實將《辦法》確立的各項法律制度落到實處,執行到位。 (記者 張明祿)

雷電防護裝置檢測資質管理辦法(中國氣象局令第31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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