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財政部:落實惠港惠澳政策 深化會計交流合作

2016-05-27 10:22 來源: 財政部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落實惠港惠澳政策 深化會計交流合作
——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財政部關於大力支持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
專業人士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有關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2016年5月16日,財政部印發了《財政部關於大力支持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16)9號,以下簡稱《通知》)。日前,財政部會計司有關負責人就發佈實施《通知》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制定《通知》的背景和過程。

會計服務部門是內地與香港、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服務貿易開放的重要領域之一。自2003年CEPA磋商啟動以來,內地與香港、澳門達成多個CEPA協議(含服務貿易協議),財政部在會計服務領域給予港澳大量優惠政策,受到港澳特區政府、港澳會計界的歡迎和好評。

2015年11月,內地分別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簽署了《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和《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以下簡稱《服務貿易協議》)(自2016年6月1日起實施),標誌著內地與港澳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服務貿易協議》以“負面清單+準入前國民待遇”的管理模式制定,會計服務內容體現為會計負面清單和會計正面清單。其中正面清單主要是以往十多年來CEPA下會計服務開放條款的累加重述,包括認可港澳審計工作經驗、延長港澳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執業許可期限及便利申請、工作時間要求方面給予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國民待遇、開放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開放代理記賬業務、便利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參加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等。負面清單主要規定了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內地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條件和要求。

本次發佈的《通知》著眼于落實《服務貿易協議》涉及港澳會計專業人士擔任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三項措施:一是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可在內地擔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會計師事務所的控制權須由內地居民持有,具體要求按照內地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二是擔任合夥人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在內地有固定住所,其中每年在內地居留不少於6個月。三是取得內地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永久性居民申請成為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時,已在港澳取得的審計工作經驗等同於相等時間的內地審計工作經驗。

問:請介紹《通知》的核心內容。

《通知》的核心內容是細化控制權規定,明確申請材料和提出工作要求。

一是細化控制權規定。《通知》將控制權細化為具有中國內地居民身份的合夥人在經營管理決策中的表決權不得低於51%、首席合夥人須為內地居民或者具有中國國籍的港澳永久性居民兩項要求。

二是明確申請材料。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的申請材料包括身份證明材料複印件、首席合夥人國籍情況聲明書、載有經營管理決策表決權比例的書面合夥協議複印件、港澳審計工作經驗證明材料、內地固定住所的産權證明或使用權證明複印件等。

三是提出工作要求。《通知》規定,港澳人士仍然需要符合《註冊會計師法》、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管理有關規章制度對擔任合夥人的各項要求,按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規則的要求執行註冊會計師業務,遵守內地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境外人員接觸涉密單位、場所和資料的限制性規定。

問:請介紹《通知》執行中的注意事項。

一是做好與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管理其他有關規章制度之間的銜接。主要涉及正在修訂中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24號)。《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和監督暫行辦法》是對會計師事務所申請執業許可條件、註冊會計師擔任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的資格條件、以及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等方面的國內規制。無論內地居民還是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會計專業人士,都應當遵守。

二是嚴守保密要求。港澳會計專業人士應當遵守內地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對境外人員接觸涉密單位、場所和資料的限制性規定。同時,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申請人材料中受港澳法律保護的個人敏感信息嚴格保密。

三是持續符合條件要求。擔任合夥人的港澳會計專業人士及相關會計師事務所應當持續符合《通知》規定的條件和要求。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報備時,對相關會計師事務所合夥協議、港澳會計專業人士的長期固定住所等情況進行核實,並視情況對居留時間進行抽查。

四是遵守涉外審計業務報備及底稿存放要求。為中國內地企業提供境外上市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會計師事務所從事中國內地企業境外上市審計業務暫行規定》(財會﹝2015)9號)和《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 國家檔案局公告〔2009〕29號)中關於業務報備和底稿存放的規定。

五是把握對轉制後的原“四大”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港澳合夥人的政策規定。這部分港澳合夥人(含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合夥人和未取得中國註冊會計師資格的港澳合夥人)應當遵守《中外合作會計師事務所本土化轉制方案》(財會〔2012〕8號)關於過渡期內執業資格、表決權比例、人數比例等相關要求。待過渡期結束後,按照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將統籌會計改革與對外開放的進展情況,結合註冊會計師行業法規制度建設進程,不斷加大惠港惠澳政策力度,確保對港澳會計開放保持優先地位和最高水平。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溫雅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