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關於徵求《關於加強兼併重組煤礦安全生産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2016-05-27 21:43 來源: 安全監管總局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室關於徵求
《關於加強兼併重組煤礦安全生産的指導意見
(徵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函
煤安監司函辦〔2016〕14號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為進一步加強兼併重組煤礦企業安全生産工作,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組織起草了《關於加強兼併重組煤礦安全生産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現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請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網站“徵求意見欄”自行下載。請認真組織研究,並將修改意見以書面或電子文檔形式于6月3日前反饋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司。

聯絡人及電話:江洪清、賈宏,010-64463187,010-64463287(帶傳真);

電子郵箱:mjsc@chinasafety.gov.cn。

附件:《關於加強兼併重組煤礦安全生産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2016年5月24日


關於加強兼併重組煤礦
安全生産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各産煤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煤炭行業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各省級煤礦安全監察局:

近年來,一些産煤地區積極推進煤礦企業兼併重組,大部分兼併重組煤礦的安全管理水平明顯提高,但個別地區也存在兼併重組煤礦安全責任不落實、安全投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假借重組整合轉移監管責任等問題,甚至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為加強兼併重組煤礦的安全生産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兼併重組條件

(一)兼併重組主體企業資格

1.企業應為證照合法有效、具有法人資格的大型煤炭企業或具有煤礦生産運營管理經驗的單位。

2. 企業具有融資、投資能力,能夠保障對兼併重組煤礦的安全生産投入。

3.目前已形成300萬噸/年及以上生産規模,至少有一個産能不低於90萬噸/年的生産礦井,且質量標準化等級為2級及以上。

4.企業所屬煤礦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及以上責任事故。

(二)被兼併重組的煤礦條件:

1.生産煤礦必須證照齊全、合法有效,建設煤礦必須取得採礦許可證或准予建設的相關手續。

2.災害輕、資源條件好,能夠實現機械化開採。

3.以下煤礦不得納入兼併重組範圍,嚴禁假借兼併重組逃避淘汰退出。

一國發〔2016〕7號文件確定的儘快淘汰退出和限期淘汰退出的落後煤礦。

二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極複雜、具有強衝擊地壓等災害隱患嚴重的煤礦。

三資源枯竭、資源賦存條件差的煤礦。

四被納入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産能方案中引導退出的長期虧損、資不抵債、長期停産停建的煤礦。

伍開採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

六其他應淘汰退出的煤礦。

二、加強安全管理,落實兼併重組企業安全生産主體責任

(四)確保安全投入。兼併重組主體企業須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嚴格執行有關煤炭生産安全費用和維簡費用提取使用規定,保障安全生産資金投入,加快淘汰落後技術裝備,採用安全可靠、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工藝,進一步提高安全生産水平。

(五)落實安全生産管理責任。兼併重組主體企業要嚴格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責任,將兼併重組煤礦納入統一管理,做到“真投入、真控股、真管理”,杜絕管不了、管不住或管理權限“兩張皮”現象。嚴格落實“五落實五到位”規定,健全安全生産責任體系,制定並落實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要依法依規組織生産建設,嚴禁違法使用包工隊或將井下工程、採掘工作面進行承包、轉包或租賃,杜絕以包代管。

(六)強化安全基礎管理。被兼併重組煤礦要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安全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等相關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企業安全、生産、通風、機電、地測、調度等管理機構。

(七)加強技術管理隊伍建設。被兼併重組煤礦應當具有與其生産規模相適應的各類工程技術人員,必須配備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産、機電的副礦長,以及負責採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地質測量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礦長、總工程師和分管安全、生産、機電的副礦長必須具有安全資格證,且嚴禁在其他煤礦兼職;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煤礦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歷或註冊安全工程師資格,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經歷。

(八)加強勞動用工管理和職工安全培訓。兼併重組主體企業要將被兼併重組煤礦勞動用工和安全教育培訓納入企業統一管理、統一培訓。加強從業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管理。

(九)加強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兼併重組主體企業要負責組織對被兼併重組煤礦瓦斯、水、火、老空區等致災因素進行全面普查,查清礦井致災因素,制定防治方案,並督促所屬礦井落實到位、消除隱患,否則,一律不得繼續進行建設和生産。

三、加強對兼併重組煤礦監督和管理

(十)嚴格準入條件。要嚴格審核兼併重組主體企業的資質是否達到要求、被兼併煤礦的條件是否符合規定,嚴禁不符合條件的煤礦參與兼併重組。

(十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地方各級煤炭行業管理、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對兼併重組煤礦履行安全生産監管職責。監管權限不得層層下放。要檢查兼併重組主體企業安全生産管理團隊是否到位、對所屬礦井安全管理責任是否落實;檢查被兼併重組煤礦安全生産管理機構、制度是否健全、安全責任是否落實。凡發現存在虛假重組或兼併重組煤礦運轉不正常、兼併重組主體企業不能履行對所屬礦井安全管理職責的,責令停止生産(施工),進行整改(頓)。

(十二)嚴格復産復建驗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誰驗收、誰簽字、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認真組織兼併重組煤礦復産復建驗收工作,按照規定的驗收標準和程序進行驗收。

(十三)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按照《煤礦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嚴格對兼併重組煤礦企業的安全生産條件進行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不予變更、頒發煤礦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陸茜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