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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
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2016-05-31 09:14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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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
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稅[2016]6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促進文化事業發展,現就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以下簡稱營改增)後娛樂服務徵收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本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徵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娛樂服務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三、未達到增值稅起徵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本通知所稱娛樂服務,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註釋》中“娛樂服務”範圍內的服務。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13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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