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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出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

2016-06-04 07:2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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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3日電(記者 李延霞、王立彬)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與國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取得重要進展。銀監會、國土資源部3日聯合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從地區範圍、土地類型、貸款管理以及風險控制等方面對該項業務做出明確規定。

根據《辦法》界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存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礦倉儲、商服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2015年3月,國土資源部在全國選取15個市(縣),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試點工作。

哪些地區可以開展該業務?《辦法》明確,允許開展抵押貸款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僅限于國家確定的15個入市改革試點縣(市、區)地區。

哪些地類適用該項業務?《辦法》規定,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入市的和尚未入市但具備入市條件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辦理抵押貸款。

所謂具備入市條件的分兩類,一類是尚未入市但已依法進行不動産登記並持有權屬證書,符合規劃、環保等要求,具備開發利用的基本條件,所有權主體履行集體土地資産決策程序同意抵押,試點縣(市、區)政府同意抵押權實現時土地可以入市的情形;另一類是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依法進行不動産登記並持有權屬證書,按相關規定辦理入市手續,簽訂土地使用合同,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情形。

抵押物價值如何評估?《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價值評估制度。可採用外部評估或內部評估的方式對用於抵押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進行價值評估。

如果出現違約,抵押物如何處置?《辦法》規定貸款到期後,借款人未清償債務或出現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通過折價、拍賣、變賣抵押財産等合法途徑處置已抵押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價款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優先受償。

貸款風險如何防範? 《辦法》從依法持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符合土地總體規劃及城鄉規劃、未設定優先受償的其他他項權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並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在盡職調查時對借款人是否有資質、抵押物權屬是否清晰、價值評估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規劃、是否容易處置變現等問題進行詳細調查,力爭防範貸款風險。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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