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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行政規範性文件公佈後30日內備案

2016-06-06 06:47 來源: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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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日前從北京市法制辦獲悉,《北京市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7月1日起施行。《規定》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備案要求以及審查等方面做出明確要求。

《規定》所稱行政規範性文件,是指市政府工作部門、區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政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包括制定機關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處理決定,以及涉密和依法不對外公佈的文件。

行政規範性文件備案工作,堅持層級監督、依法審查、有件必備、有錯必糾的原則。制定機關要對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負責。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如下要求:已經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産生直接影響的行政規範性文件,已經制定機關集體討論;行政規範性文件已經公佈。

《規定》要求,制定機關應當自行政規範性文件公佈之日起30日內報送備案,備案文件包括正式文本及其電子文本。此外,備案報告應當載明制定該行政規範性文件的依據、目的、主要內容的説明以及合法性審核等情況。

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機構登記。經登記的行政規範性文件,政府法制機構應當按月在政府網站上公佈文件目錄。政府法制機構可以採取集中審查、抽查和實地檢查等方式,對報送備案的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審查;需要制定機關説明相關情況或者提供有關材料的,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及時提供。另外,政府法制機構還可以通過召開論證會、書面徵求意見等方式,向相關領域的專家、專業組織進行諮詢,並可以組織專家、律師等專業人員參與審查工作。

如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認為行政規範性文件存在違法情形,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由政府法制機構進行審查、研究,並在審查、研究工作結束後反饋意見。提出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審查或者建議審查的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名稱、事項和理由等內容。

政府法制機構應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是否超越制定機關的法定職責權限;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收費等;是否違法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是否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其他情形。

經審查,發現行政規範性文件存在違法情形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制定機關提出自行修改或者廢止的審查意見。制定機關不按照審查意見對行政規範性文件進行修改或者廢止的,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撤銷該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建議,由市或者區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制定機關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如果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依照《北京市行政問責辦法》的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記者 高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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