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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陳滿申訴案等第七批指導性案例

2016-06-06 16:2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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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6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通知,發佈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于英生申訴案、陳滿申訴案、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等第七批共四個指導性案例,對檢察機關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加強對刑事判決、裁定和偵查活動的監督進行指導。

馬樂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是第一個由最高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履行職務的刑事抗訴案件。該案爭議焦點是如何理解適用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援引同條第一款法定刑的問題。該案一審、二審中,法院均以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未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為由,認定馬樂的行為屬於“情節嚴重”,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對此深圳市人民檢察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提出抗訴,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屬於援引法定刑的情形,應當援引同條第一款的全部規定,對馬樂的行為認定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依照“情節特別嚴重”的量刑檔次處罰。2015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採納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意見,改判馬樂有期徒刑3年。該案的抗訴和再審改判,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刑法有關援引法定刑的基本原則,對於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指導同類案件依法正確處理具有重要影響。

于英生申訴案和陳滿申訴案是檢察機關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通過發出再審檢察建議、提出抗訴等方式,監督人民法院糾正已生效的錯誤判決、裁定,使蒙冤被告人由死刑改判無罪、重獲公正與自由的典型案例。通過監督糾正上述冤錯案件,體現了檢察機關在刑事審判監督過程中,堅決貫徹證據裁判、疑罪從無原則,嚴格把握糾錯標準,依法監督、敢於監督、善於監督的司法理念和工作要求。

王玉雷不批准逮捕案是檢察機關在辦理審查逮捕案件過程中,重視發現和排除非法證據,嚴格把握逮捕條件,有效避免冤錯案件發生的成功案例。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秉持保障人權和懲罰犯罪並重的理念,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切實保障了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同時加強對審查逮捕案件的跟蹤監督,引導偵查機關全面收集證據,推動案件得以及時偵破,使有罪的人最終受到法律追究。

最高檢有關負責人表示,加強對刑事判決、裁定和偵查活動的監督,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的重要職責,也是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重要方式。本批指導性案例的發佈,對於指導地方檢察院牢固樹立正確監督理念,依法、準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實現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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