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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辦國辦出臺意見 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

2016-06-16 19:4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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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6月16日電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近日印發了《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要求積極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提高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依法經營、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進依法辦事,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提供法治保障。

意見指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政機關普遍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鄉鎮黨委和政府根據需要設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國有企業深入推進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制度,事業單位探索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與經濟社會發展和法律服務需求相適應的中國特色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體系。

意見要求,黨政機關主要負責同志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要認真抓好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實施。

意見明確,黨政機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起草、論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草案、黨內法規草案和規範性文件送審稿,應當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法律顧問、公職律師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應當請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參加而未落實,應當採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採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黨政機關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意見明確,國有企業討論、決定企業經營管理重大事項之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起草企業章程、董事會運行規則等,應當請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參加,或者聽取其法律意見;依照有關規定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的事項,或者法律顧問、公司律師認為不合法不合規的事項,不得提交討論、作出決定。對應當聽取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聽取,應當交由法律顧問、公司律師進行法律審核而未落實,應當採納法律顧問、公司律師的法律意見而未採納,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國有企業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其他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杜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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