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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管理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2016-06-17 19:20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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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證監會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辦法》(以下簡稱《重組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這是《重組辦法》繼2014年11月之後的又一次修改,重點是進一步規範市場俗稱的“借殼”上市(以下規範統稱重組上市)行為,體現了“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的理念。

《重組辦法》上一次修訂貫徹落實了《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國發[2014]14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精神,體現了“放鬆管制、加強監管”的理念,激發了並購市場熱情,對提高重組效率,規範重組行為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也要看到,市場發展不斷對監管機制提出挑戰,特別是去年股市異常波動後,出現了一些新的問題:一些不符合標準條件的公司試圖規避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由於IPO排隊時間較長,一批“紅籌”企業謀求從境外退市後回歸A股市場,“殼”資源稀缺,炒作升溫,再度引起市場熱議。

本次修訂旨在給“炒殼”降溫,促進市場估值體系的理性修復,繼續支持通過並購重組提升上市公司質量,引導更多資金投向實體經濟。為此,《重組辦法》在強化信息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督促仲介機構歸位盡責、保護投資者權益等方面作了一系列配套安排。本次修改涉及5個條款,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完善重組上市認定標準,紮緊制度與標準的“籬笆”。參照包括香港市場在內的國際上成熟市場經驗,細化關於上市公司“控制權變更”的認定標準,完善關於購買資産規模的判斷指標,明確首次累計原則的期限。二是完善配套監管措施,抑制投機“炒殼”。取消重組上市的配套融資,提高對重組方的實力要求;遏制短期投機和概念炒作,上市公司原控股股東與新進入控股股東的股份都要求鎖定36個月,其他新進入股東的鎖定期從目前12個月延長到24個月;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近三年內存在違法違規或一年內被交易所公開譴責的,不得“賣殼”。三是按照全面監管的原則,強化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及資産評估等仲介機構在重組上市過程中的責任,按“勤勉盡責”的法定要求加大問責力度。

在規則適用方面,《重組辦法》的過渡期安排將以股東大會為界新老劃斷,即:修改後的《重組辦法》發佈生效時,重組上市方案已經通過股東大會表決的,原則上按照原規定進行披露、審核,其他按照新規定執行。

規則完善後,炒賣“偽殼”、“垃圾殼”的牟利空間將大幅壓縮,有利於上市公司通過正常的並購重組提高質量、推動行業整合和産業升級。同時,規則提高了“借殼”門檻和“賣殼”成本,有助於強化退市制度剛性,緩解“退市難”的局面,有利於股市上“僵屍企業”的清理,促進上市公司“優勝劣汰”。在嚴格重組上市準入門檻的同時,證監會將結合併購重組信息披露的特點,切實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重組信息披露不實、忽悠式重組等行為,發現一起查處一起。總體上看,本次修訂體現了監管部門維護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決心,通過立足於並購重組基礎性制度建設,切實加強上市公司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嚴厲打擊內幕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將得到更充分的保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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