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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集中公佈17家終止審查首發企業情況

2016-06-17 19:21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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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7日,證監會公佈了2016年1至5月發行人主動撤回首發申請、證監會終止審查的17家首發企業名單,以及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這是證監會首次專門集中公佈終止審查首發企業相關情況,是落實“依法監管、從嚴監管、全面監管”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大政務公開力度,強化社會監督、市場監督和輿論監督的重要工作舉措。

本次公佈的17家終止審查企業,多數是由於存在影響發行條件的具體事項而主動申請撤回,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包括:一是部分股東、董事受讓股份的資金來源不清,股權權屬不清晰;二是收入、利潤與同行業上市公司變化趨勢不一致且披露理由不充分;三是報告期業績大幅下滑,少數企業甚至出現虧損;四是大額資金週轉、資金往來行為未在招股説明書中披露,信息披露不完整;五是申請文件出現多處業務數據差異和差錯,信息披露不一致等。

從首發審核實踐看,在審首發企業主動撤回發行申請,主要有四種情況。一是發行人、保薦機構在申報時對發行條件的理解把握上存在偏差,通過審核溝通意識到自身不符合發行條件;二是雖然申報時符合發行條件,但隨著生産成本、市場價格、行業競爭等經營環境的變化,企業不再符合公開發行上市的條件;三是隨著市場的發展變化,企業對財務戰略和融資方式作出調整,如擬引入新的戰略股東、經營戰略及上市計劃調整等;四是少數企業、保薦機構急於先上報、先排隊,隱瞞企業存在的影響發行條件的問題,在條件尚不成熟時就上報材料,在審核過程中問題逐漸暴露。

需要説明的是,企業因上述前三種情況申請終止審查,是企業正常的商業行為和商業權利,這也正是首發制度允許企業主動撤回發行申請的制度目的所在。但是,對於前述第四種情況,如果企業在申報時,通過粉飾財務報表、隱瞞或有債務、掩蓋真實情況等方式,意圖包裝上市,導致信息披露不真實、不準確、有遺漏乃至欺詐發行,則明顯違反法律規定的信息披露真實性義務,發行人和負有責任的仲介機構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主動撤回申請而終止行政許可審查,並不意味著上述法律責任的豁免,並不産生終止追究責任的法律效果。證監會在發行審核過程中,將切實履行法律賦予的監管職責,重點關注在審企業是否存在“帶病申報”的問題,嚴格遵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強化問核工作力度,從嚴審查、從嚴把關,堅決把不符合發行條件的企業擋在IPO大門之外。尤其是對於明顯不符合發行條件或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保薦機構不審慎履行保薦工作職責,不積極採取措施主動撤回申請,仍然隱瞞掩蓋,心存僥倖,帶病申報,意圖博弈過關的,將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堅決依法嚴肅追究有關機構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證監會在此重申,發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責任人,從申報時起即對申請文件承擔法律責任,要自覺克服投機和僥倖心理,秉持對投資者高度負責的態度,配合相關仲介機構的盡職調查工作,切實整改不規範的問題,確保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保薦機構應當依法履行保薦工作職責,依法進行盡職調查,恪守勤勉專業精神,審慎發表保薦意見,確保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定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保薦機構還應當持續跟蹤在審企業發生的新變化,及時補充發表專業意見和完善信息披露文件,一旦出現不符合發行條件事項的,應當及時主動撤回推薦。發行人律師和申報會計師等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根據自身法定職責,獨立開展盡職調查,獨立作出專業判斷,獨立發表專業意見,切實發揮專業把關作用。

近年來,為提高審核工作透明度,證監會陸續向社會公開了首發企業審核進度、反饋意見、發審會否決理由。為進一步加大行政審批從受理、辦理到審批結果的公開力度,證監會將在本次集中公佈2016年以來17家終止審查首發企業情況基礎上,建立終止審查企業信息公開長效機制,今後每個季度定期公佈一次終止審查企業名單及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等情況,進一步加強對企業和仲介機構行為的社會監督。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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