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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關於廢止部分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政策性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16-06-24 20:22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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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關於廢止部分職業資格
考試收費標準政策性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6]1350號

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衛生計生委、審計署、國資委、質檢總局、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知識産權局、旅遊局、國管局、證監會、保監會、民航局、外文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減少行政審批,促進職業資格考試(含職業技能鑒定,下同)工作順利進行,2015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印發了《關於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217號),對中央考試單位收取的職業資格考試考務費、考試費標準管理方式進行了改革。經研究,決定廢止部分已不適應管理要求的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的政策性文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廢止《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教師資格考試收費標準及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2221號)等40個文件(見附件)。

二、廢止《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3]1494號)中有關職業資格考試考務收費標準的規定。

三、中央考試單位聯合地方考試單位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考試,或地方考試單位單獨組織實施的職業資格考試,地方考試單位向考生收取的考試費標準,由省級價格、財政部門按照發改價格[2015]1217號文件有關規定及組織報名等考試成本從嚴核定。

四、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依據本通知廢止文件制定的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政策進行清理,及時廢止本地區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性文件。

五、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執行。中央考試單位於2016年9月1日前制定出臺本部門相關考試收費標準的,文件執行之日,同時停止執行附件《廢止部分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政策性文件目錄》中有關文件。

附件:廢止部分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政策性文件目錄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6年6月21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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