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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臺不動産登記指導意見

2016-06-26 08:54 來源: 江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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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出臺不動産登記指導意見
當事人無需提供無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蓋章

6月25日,記者從江西省國土資源廳獲悉,江西省針對各地在不動産登記工作中集中反映的普遍性問題出臺指導意見:在不動産登記業務中,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供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證明、蓋章等手續和材料;對已辦房産證、未辦土地證的城鎮個人住房登記申請,按規定確認國有土地使用權後,辦理不動産登記。

按照新出臺的規定,各地不得將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審核、備案、批准等手續和材料,作為不動産登記的前置條件或納入不動産登記業務流程。對已辦理登記,但原登記機構無法找到登記檔案的,按照屬地登記原則,由不動産所在地登記機構進行調查核實,經調查核實確認不動産權利屬實、有效的,應完善不動産相關資料,並免費補辦登記。

原按“綜合用地、使用年限50年”出讓並辦理首次登記,現當事人要求按房屋規劃用途區分住宅、商業用地使用權的,應予受理。其登記的使用期限在首次取得該出讓建設用地使用權時間的基礎上,可以按住宅用地不超過70年、商業用地不超過40年的最高年限計算,也可以按原出讓合同約定進行計算或按各地既有做法執行。

建築物超出出讓宗地界址,購房人原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現申請辦理不動産轉移、抵押登記等業務的,應予受理。各地不動産登記機構應提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規劃主管部門出具宗地調整意見,同時查明超出界址原因。查明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的,應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但不影響購房人辦理登記業務。

此外,對個人住房房屋所有權轉讓中涉及劃撥土地處置及出讓金繳納問題,各市、縣不動産登記局應儘早請示當地政府按有關規定明確處理意見。繼續保留劃撥用地性質的,應在不動産登記簿和不動産權證書上記載;須補辦出讓手續並補繳出讓金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到位後,再辦理不動産登記。(記者 鄭榮林)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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