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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民法總則草案

2016-06-29 07:10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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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進行了分組討論,肯定了制定民法總則的意義,並對相關問題展開深入討論。

對法人的分類爭議較大

此次民法總則草案將法人分成營利性法人和非營利性法人兩大類,並另辟專章規定非法人組織。

對此,萬鄂湘副委員長表示,目前的分類方法可能和現行的有些法律有衝突,例如民辦教育促進法中明確規定了允許民辦學校的出資人取得合理回報,如果不是以營利的手段則無法獲得回報。

劉振偉委員認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中有三類組織,即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在法人一章中找不到對應的法人類型和相關規定。法人制度要能客觀反映各類組織的客觀存在,制度應具有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求的彈性和包容性,最大限度減少排他性,能容納不斷出現的新的民商事主體。

監護制度需進一步細化

關於監護制度的修改,也是此次民法總則草案中一個備受關注的焦點。

莫文秀委員表示,此次草案完善了監護制度。草案擴大了被監護人範圍,將智力障礙者,以及因疾病等原因喪失或者部分喪失辨識認識能力的成年人也納入被監護人的範圍,這有利於保護這類人的人身財産權利,也有利於應對人口老齡化,維護老年人權益。

王剛委員表示,在監護權的問題上,草案將未成年人監護法定義務給予了父母,若父母不在的時候由外祖父母、兄弟姐妹或者其他組織承擔。他還關注到,目前我國未成年人絕大部分時間在學校度過,而現在的草案中沒有提及學校的管理是否屬於監護或臨時監護以及如何取得這種監護權的問題。

任茂東委員則建議,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的監護人如何啟動的問題作出更為詳細、具有可操作的明確規定,否則就有可能出現監護人濫用職權導致相對人的權利受到損害。

“六周歲”的年齡下限低不低

此次草案下調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年齡標準,年齡下限標準從“十周歲”降到“六周歲”。

許為鋼委員認為,6周歲兒童認知辨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不足。列席常委會的全國人大代表孫菁也認為,不同地域、民族、教育環境下的6歲未成年人的認知和辨識能力是有差距的,年齡標準設定得過低不利於保護未成年人,甚至有可能為其他欺詐行為留下隱患。

蘇澤林委員則表示,草案降低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存在重大制度風險。設置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目的,在於確保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維護良好的交易秩序。同時,也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滿10周歲的人,一般已經完成了初級小學的教育,有了一定的知識積累和社會閱歷,能夠初步了解自己行為的一般性質和相對後果。如果要改,他建議年齡標準降到8周歲。(記者 張璁 王比學)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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