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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臺實施意見
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

2016-06-30 08:46 來源: 福建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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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薄薄的戶口簿,連著千家萬戶,關係著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對於沒有戶口的“黑戶”而言,不僅就學就業受阻,連社會保障也難取得。

為了全面解決福建省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公民依法登記戶口的基本權利,近日我省出臺了《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實施意見》。

《實施意見》依法分類為無戶口人員登記常住戶口,對四類無戶口人員制定了相應政策,並要求今年年底前,有關部門要出臺配套措施並向社會公佈。主要內容如下:

未辦理出生戶口登記的無戶口人員

◎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

——以《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婚姻狀況證明作為常住戶口登記依據,實行隨父隨母自願原則。

——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須向助産機構申領或向有關部門申請簽發《出生醫學證明》,再申請辦理。

——婚內生育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居民戶口簿、結婚證申請辦理。

——非婚生育的,隨母落戶的,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母親一方居民戶口簿、非婚生育説明申請辦理;隨父落戶的,需一併提供親子鑒定證明。

——戶籍在我省的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國家國籍的,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國國籍的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説明、戶籍在我省的公民一方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

◎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

——屬華僑身份的,按我省《華僑來閩定居辦理工作暫行辦法》規定辦理。

——具有中國國籍、不屬華僑身份的,按我省《關於國外中國公民回閩落戶辦理工作的通知》規定辦理。

◎港澳臺出生的無戶口人員

——戶籍在我省的公民在我國港、澳、臺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臺合法身份的,可憑出生證明、入境證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證件和父母一方我省居民戶口簿登記戶口。

被收養或撿拾撫養的無戶口人員

◎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1999年4月1日前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辦理事實收養公證。

◎被依法收養或者經事實收養公證的,可憑《收養登記證》或者事實收養公證、收養人居民戶口簿,申請登記常住戶口並依法登記收養關係。

◎被撿拾撫養的無戶口人員,要針對具體情況,由公安機關調查核實並採集血樣進行“打拐”備案後,並會同當地政府進行相應處理,給予戶口登記。

◎經查確定為被拐人員或者屬生父母私下送養的,應當辦理常住戶口登出。

戶口被登出的無戶口人員

◎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後重新出現的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憑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的生效判決書,在登出地辦理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因婚嫁被登出原籍戶口的人員,由現居住地公安機關幫助協調恢復其原籍地戶口。查找不到原籍的,由現居住地公安機關調查核實,採集血樣進行“打拐”備案並排除刑事嫌疑後,可在現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在2003年8月前被登出戶口的刑滿釋放人員,可憑監獄管理部門《釋放證》或者《假釋通知書》申請辦理。

◎戶口遷移證件遺失造成的無戶口人員,可以向簽發地公安機關申請補領戶口遷移證件。

◎不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可以在原籍戶口所在地申請恢復常住戶口登記。

◎戶口遷移證件超過有效期限且符合遷入地現行戶口遷移政策的,可直接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其他無戶口人員

◎在救助管理機構和安置機構中超過3個月仍無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滯留人員,由民政部門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落戶申請。

◎根據現行規定及本實施意見仍無法解決的其他無戶口人員,實行申報對象定期報告、公安機關會商解決的戶口待定考察制度。(記者 周琳)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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