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發展改革委法規司負責人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答問

2016-06-30 11:04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構築統一規範 便民高效 陽光透明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
——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負責人就《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商務部、衛生計生委、國資委、稅務總局、林業局、國管局聯合頒布《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法規司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出臺背景和起草過程?

答: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是《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確定的重要改革任務,是完善現代市場體系、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和約束行政權力,建設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服務型政府的一項重要舉措。李克強總理對此高度重視,多次要求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的市場化改革,實行全流程的透明化管理,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把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土地使用權和礦業權出讓、國有産權交易、政府採購等公共資源交易,納入規範化、法制化軌道。今年3月28日國務院召開的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上,李克強總理強調指出,要全程監控公共資源交易。交易平臺要儘快“建起來”,電子系統儘快“聯起來”,交易數據儘快“用起來”。

去年,國辦印發了《整合建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工作方案》,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整合提出了明確要求。其中專門指出,要制定全國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辦法,以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和監督管理。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國資委等部門,嚴格按照《立法法》、《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摸清全國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現狀的基礎上,開展課題研究,進行實地調研,廣泛徵求國務院部門、地方人民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管理和服務機構以及各類市場主體意見,並通過委門戶網站、中國法制網公開徵求社會意見,做到開門立法、民主立法。經過反復論證、修改完善,形成了《辦法》,以部門規章形式聯合頒布,將於8月1日起實施。

問:請介紹一下《辦法》的起草思路?

答:《辦法》堅持問題導向,以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提高公共資源交易配置效率和效益為目標,進行制度設計。主要把握了三點:一是緊扣“放管服”改革主線。《辦法》著力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減少對市場主體自主權的干預,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增強交易平臺的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提高交易效率。二是堅持“電子化”發展方向。《辦法》順應信息化發展大趨勢,打造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著眼交易全程電子化,對電子系統對接、數據交換、共享互認,以及通過電子系統如何提供服務作出了規定。三是突出整合共享核心目標。《辦法》以共享資源為重點,構建全國一體化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體系,推動實現信息資源、場所資源以及專家資源的整合共享。

問:《辦法》對於優化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有哪些具體舉措?

答:63號文件提出,要完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服務功能。《辦法》在明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共服務職能定位的基礎上,從規範管理、提升效率和加強監督三個方面,推動平臺服務持續優化。一是規範平臺服務。《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工作規範、收費標準和監督渠道應當按照法定要求確定,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向社會公佈。同時,《辦法》明確列出了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工作人員違法干預市場主體自主權的“八個不得”,對阻礙競爭行為作出限制性規定,並以法律責任約束落實,為市場主體“鬆綁”。二是提昇平臺效率。《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確需在現場辦理的,實行窗口集中,簡化流程,限時辦結。針對實踐中“狗(數字證書)比人多”的問題,《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應當支持不同電子認證數字證書的兼容互認。同時,還規定,市場主體已經在公共資源電子交易系統登記註冊,並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實現信息共享的,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不得強制要求其重復登記、備案和驗證。三是建立評價機制。《辦法》規定,建立由市場主體以及第三方參與的社會評價機制,對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提供公共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同時,《辦法》還規定,市場主體或社會公眾認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運行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舉報。

問:《辦法》如何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

答:推進公共資源交易電子化,是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發展的趨勢和方向。李克強總理多次強調,公共資源交易要實現“網上全公開、網下無交易”。按照63號文件要求,《辦法》從系統的建設、聯通和應用三個方面著力,推動平臺從依託有形場所向以電子化平臺為主轉變。在系統建設方面,《辦法》明確公共資源交易平臺要建設電子服務系統、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推動建設電子監管系統,利用信息網絡推進平臺整合和交易電子化,實現全流程透明化管理。在系統聯通方面,《辦法》規定,國家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縱向與各級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互聯,橫向與全國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等系統互通,打造縱橫貫通的全國“一張網”。在系統應用方面,《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應當推行網上預約和服務事項辦理,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運用大數據技術對交易活動開展監測預警,為交易主體提供更加高效便捷、公開透明的交易環境。

問:《辦法》從哪些方面推進資源共享?

答:63號文件提出,整合公共資源交易信息、專家和場所等資源。按照這一要求,《辦法》以共享資源為重點,通過對各類資源的整合,形成集聚效應,達到“1+1>2”的效果。一是實現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信息資源整合共享是這次整合工作的核心。《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公告、資格審查結果、交易過程信息、成交信息、履約信息等,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辦法》還規定,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當事人資質資格、信用獎懲、項目審批和違法違規處罰等信息,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網公開,並通過相關電子監管系統交換至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同時,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還應當與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系統、信用信息共享系統對接,交換共享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項目審批核準信息和信用信息。概括説,就是強化相關方面的信息公開,並以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系統為樞紐,橫向縱向聯通,多措並舉,促進信息資源的整合共享。這樣既便於市場主體查詢、方便社會監督,也便於監管部門實施動態監管。二是實現場所資源的整合共享。《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按照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設施標準,充分利用已有的各類場所資源,為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提供必要的現場服務設施。同時,《辦法》還規定,市場主體依法建設的交易場所符合省級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現有場所辦理業務。三是實現專家資源的整合共享。《辦法》規定,公共資源交易項目依法需要評標、評審的,應當按照全國統一的專家專業分類標準,從依法建立的綜合評標、政府採購評審等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同時,《辦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跨區域選擇使用專家資源,解決不同地區專家資源不平衡問題。

問:《辦法》在創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方面有哪些制度設計?

答:李克強總理在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上提出,要實現對公共資源交易的全流程監控。在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監管方面,《辦法》圍繞電子化、大數據和信用,推動建立多種監管方式結合的監管體系。一是電子化監管。《辦法》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電子監管系統,實現對項目登記,公告發佈,開標評標或評審、競價,成交公示,交易結果確認,投訴舉報,交易履約等交易全過程監控。二是大數據監管。《辦法》在公共資源交易相關信息集中交換和同步共享的基礎上,要求各級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運用大數據技術,建立公共資源交易數據關聯比對分析機制,開展監測預警。三是信用監管。《辦法》按照市場主體事前信用承諾,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事中分類監管,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等部門事後聯合懲戒的模式,建立公共資源交易信用監管體制。使誠實守信者暢通無阻,讓偷姦耍滑者寸步難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劉楊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