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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改革委發佈《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

2016-07-01 13:20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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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商業銀行收費是緩解融資難融資貴的重要一環。自2013年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圍繞減輕企業負擔、服務實體經濟發展這一主線,積極規範商業銀行服務收費行為。第三方評估顯示,62.59%的企業認為,與前幾年相比,銀行涉企收費治理取得積極進展。2015年10月,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組織再次開展商業銀行收費檢查,檢查發現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得到有效規範,如收費項目大幅減少,貸款捆綁收費現象有所改善,同業業務有所規範,內部管理機制不斷完善。但是,仍然存在一些問題,如出現了強制將流動資金貸款轉為承兌匯票推高企業融資成本等新問題,與貸款挂鉤只收費不服務,對小微企業優惠政策落實不到位,超標準、超範圍收費等問題仍然存在。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精神,引導商業銀行進一步規範收費行為,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總結幾年來價格主管部門執法實踐,廣泛徵求意見,近日印發《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執法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全文共26條:第一條至第三條規定了執法主體和適用對象。執法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商業銀行收費行為。第四條至第七條對價格主管部門依法行政提出總體要求,要認真履行價格監管責任,遵守中央廉潔從政的各項要求,及時完善監管政策,推動商業銀行收費管理做“項目實”、“服務實”、“管理實”。第八條至第十一條明確了商業銀行收費行為應當遵循的基本要求,即嚴格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合理確定市場調節價領域的收費項目和標準,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息費分離、質價相符的原則,做好明碼標價和收費公示,不折不扣地落實優惠措施。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二條列舉了商業銀行收費行為可能被認定為違法的情形,如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不執行總行價目表、只收費不服務、將工作職責轉為有償服務、強制收費、強制辦理承兌匯票、轉嫁成本等。第二十三、二十四條從正反兩個方面,對商業銀行規範收費行為提出指導性意見。正面引導主要包括明確收費項目、制定服務規程、提高服務專業化水平、健全服務檔案、完善收費投訴處理制度等。可能導致違規收費的消極因素包括不合理的中間業務收入增長目標和績效考核指標,收費項目對應的服務內容不明確、過於籠統等。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業銀行違反《反壟斷法》規定,按反壟斷有關規定查處。第二十六條明確《指南》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指南》另附《商業銀行收費檢查文件彙編目錄》和《商業銀行違規收費典型案例》,列舉了只收費不服務、超出價目表收費、違規收取委託貸款手續費、轉嫁成本、強制服務並收費、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等6大類17個典型案例,每個案例代表一種違規收費類型,突出可操作性,為商業銀行提供全面、明確、細化的指導,也是價格主管部門查處商業銀行違規收費行為的指南。

《指南》以規範行政執法為切入點,總結了商業銀行收費存在的普遍性和一般性問題,對收費行為應當遵循的原則做了較為詳盡的闡述,對可能被認定為違規收費行為的情形逐條列舉,根據執法實踐進行歸納和解讀,為商業銀行日常操作提供參考,引導商業銀行規範收費行為,強化內部監管,從而推動商業銀行系統整體上的規範和健康、可持續發展。《指南》進一步明確了價格主管部門認定違規收費行為的政策界限,也有利於統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的執法尺度,規範價格行政執法行為。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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