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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出臺
國有控股權改變須報批

2016-07-01 19:12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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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1日電(記者 華曄迪)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1日聯合公佈《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辦法》,旨在規範企業國有資産交易行為,加強企業國有資産交易監督管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這項經國務院同意公佈施行的管理辦法包括總則、企業産權轉讓、企業增資、企業資産轉讓、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67條,對國家出資企業産權轉讓、增資、資産轉讓等國有資産交易行為作出詳細規定。

根據辦法,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有利於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優化,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作用,遵循等價有償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依法設立的産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關於企業産權轉讓,辦法明確,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産權轉讓事項。因産權轉讓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對於國有出資企業子企業的産權轉讓,辦法也明確,對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子企業的産權轉讓,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

關於企業增資,辦法明確,國資監管機構負責審核國家出資企業的增資行為。因增資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所出資企業控股權的,須由國資監管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國家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增資行為,對主業處於關係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主要承擔重大專項任務的子企業的增資行為,須由國家出資企業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

關於企業資産轉讓,辦法明確,企業一定金額以上的生産設備、房産、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權、債權、知識産權等資産對外轉讓,應當按照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履行相應決策程序後,在産權交易機構公開進行。涉及國家出資企業內部或特定行業的資産轉讓,確需在國有及國有控股、國有實際控制企業之間非公開轉讓的,由轉讓方逐級報國家出資企業審核批准。

辦法要求,企業國有資産交易應當嚴格執行“三重一大”決策機制。辦法並明確,國資監管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有關人員違反規定越權決策、批准相關交易事項,或者玩忽職守、以權謀私致使國有權益受到侵害的,由有關單位按照人事和幹部管理權限給予相關責任人員相應處分;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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