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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16-07-03 10:15 來源: 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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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國保監會修訂發佈了《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保監會相關部門負責人就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一、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業務情況如何?

基礎設施投資規模大,期限較長、收益穩定,是保險資金配置的較好資産。2006年以來,保險資金通過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的形式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取得較好進展。一是業務規模穩步上升。特別是2013年註冊制改革後,業務得到快速發展。截至今年5月末,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累計發起設立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300項、基礎設施股權投資計劃17項,合計註冊(備案)規模8938.26億元。二是服務保險主業成效明顯。作為保險業創設的資産管理産品,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符合保險資金特性,較好滿足了保險資金配置需求。如債權投資計劃平均投資期限7.54年,平均年收益率6.65%,極大改善了保險資産配置結構,促進了保險業務的發展。三是風險基本可控。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注重安全性,標準相對較高。其中債權投資的償債主體以大型企業為主,償債能力較好,除國家信用外 90%以上都有大型企業或銀行擔保,增信措施較為充分,投資風險基本可控。這也得到社會高度認可,並被納入企業年金投資範圍。四是支持了實體經濟發展。保險資金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市政行業,投資規模分別為3994.14億元、2294.40億元和781.1億元。在國家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領域形成一批有影響力的投資項目,比如投資京滬高鐵項目160億元,投資南水北調中東線工程550億元,對穩增長的拉動作用明顯,提高了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

二、《辦法》修訂的背景是什麼?

近年來,保監會按照“放開前端、管住後端”的總體思路,穩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取得了積極進展。《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明確提出,要充分發揮保險資金長期投資的獨特優勢,鼓勵保險資金以多種方式支持民生工程和國家重大工程。2006年發佈的《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6]1號)制定於業務試點階段,部分內容已不能適應當前保險資金運用內外部環境的變化,有必要進行修訂。一是體現市場化改革成果。按照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我會已逐步取消了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相關當事人的業務資質審批、投資計劃産品發行備案、保險機構投資事項審批等許可事項,原有辦法有關條款需要進行調整。二是拓寬投資空間。原有辦法規定的可投資基礎設施領域較窄,僅限于交通、通訊、能源、市政和環保五個行業,行業集中度較高,無法滿足市場需要。有必要進行相應調整,進一步拓寬投資空間。三是強化風險管控機制。隨著業務規模的擴大,基礎設施項目投資後續的風險管理壓力不斷增大。保險機構在操作中逐步暴露出後續管理不到位等問題,需要根據業務實踐,進一步強化風險管控,增加監管手段,確保不發生系統性風險。

三、《辦法》修訂有什麼意義?

《辦法》的修訂發佈是落實《關於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9號)的舉措之一,具有多方面重要意義。一是促進保險資産管理業務發展。進一步增強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的生命力,激發保險資産管理機構的積極性,加強風險管控,更好參與資産管理行業競爭。二是緩解保險公司資産配置壓力。增加保險業長期資産的有效供給,滿足保險資金配置需求,應對低利率環境下資産荒帶來的資産負債匹配壓力。三是支持經濟穩增長。推動保險資金更加積極參與國家基礎設施和民生工程建設,有助於適度擴大總需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四是推進保險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通過資産端的發展進一步拓展保險産品開發空間,優化保險服務供給,提升保險業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服務能力,更好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需求。

四、《辦法》修訂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辦法》將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定位於常規業務,去掉了原有辦法名稱中的“試點”二字,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一是簡化行政許可。根據國務院簡政放權的要求,將受託人等相關當事人的業務資質由審批調整為能力評估,將投資計劃産品發行由事前備案調整為行業協會註冊,將保險公司購買投資計劃由審批調整為事後報告。修訂後,《辦法》已無行政許可事項。保監會作為監管者,重在防範系統性區域性風險,不對保險公司投資具體項目進行審批。二是拓寬投資空間。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放寬保險資金可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行業範圍,增加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可行投資模式,進一步分散保險資金投資風險;三是強化風險管控。適度完善了相關當事人職責,建立受託人風險責任人機制、凈資本管理機制和風險準備金機制,加強對法律、財務等仲介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落實主體風險責任;四是完善制度規範。結合實際情況,調整完善相關條款表述,同時整合信息披露內容和披露主體的要求,規範信息披露行為。

五、《辦法》修訂在加強風險管控方面有哪些新的措施?

加強風險管控是《辦法》的首要原則。在此次修訂中,我們根據業務實踐經驗,進一步完善了風控機制:一是落實風險管控責任。按照賣者有責、買者自負的市場化原則,適度調整了相關當事人職責,強調投資者做好投資決策和監督,受託人做好投資管理,將責任交給市場主體;二是健全風控機制。建立了受託人風險責任人機制,切實發揮風險責任人對業務運作的監督作用。建立了受託人凈資本管理機制和風險準備金機制,確保滿足抵禦業務不可預期損失的需要。其中風險準備金從投資計劃管理費收入中計提,計提比例不低於10%,主要用於賠償受託人因違法違規、違反受託合同、未盡責履職等給投資計劃財産造成的損失;三是細化風控措施。將對擔保等風控措施的具體要求移至配套文件中,以便進一步細化相關要求,增強風險控制措施的可操作性;四是加強專業機構監管。對法律、財務等仲介服務機構履職提出明確要求,加強監督管理,真正發揮第三方監督作用。

六、《辦法》修訂發佈後,下一步還有哪些配套工作?

《辦法》的修訂發佈,是我會持續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的一項重要舉措。下一步,我們將積極做好相關配套工作,推進政策落地:一是按照《辦法》要求,修訂完善基礎設施債權投資計劃相關細則;二是按照供給側改革要求,探索基礎設施投融資新模式,積極開展保險資金參與PPP模式實踐並出臺相應配套文件;三是加快保險資金登記交易平臺建設,實現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的登記發行、交易轉讓、質押融資、資金結算和信息披露等一站式服務功能。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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