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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檔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2016-07-05 09:28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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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國家重點檔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6]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檔案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檔案局 財政部關於印發<“十三五”時期國家重點檔案保護與開發工作總體規劃>的通知》(檔發〔2015〕8號)精神,進一步推進國家重點檔案保護與開發工作,規範和加強國家重點檔案專項資金的管理,我們對《財政部國家檔案局關於印發<國家重點檔案搶救和保護補助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1〕21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國家重點檔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做好國家重點檔案保護與開發工作,嚴格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
2016年4月21日

附件:

國家重點檔案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國家重點檔案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檔案局財政部關於印發<“十三五”時期國家重點檔案保護與開發工作總體規劃>的通知》(以下簡稱《總體規劃》),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重點檔案,是指由各級國家檔案館保存,在中國各個歷史時期形成的,在政治、軍事、經濟、科學、技術、文化、宗教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價值,國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貴檔案。主要範圍包括:

(一)1949年以前,反映中國共産黨及其領導的革命組織、革命根據地、革命政權,以及革命活動家的檔案。

(二)1949年以前,反映各個歷史時期的政權機構、社會組織和著名人物的檔案。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反映黨和國家領導人活動的檔案。

(四)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鑒定推薦,並報國家檔案局批准確認的其他重要檔案資料。

第三條  國家檔案局按照統籌規劃、突出重點、分步實施、分級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國家重點檔案的保護與開發工作。中央級國家檔案館館藏國家重點檔案的保護與開發工作,由國家檔案局直接組織實施;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國家重點檔案的保護與開發工作,由地方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家檔案局統一領導下組織實施。

第四條  中央財政設立專項資金,對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國家重點檔案的保護與開發工作給予補助, 並適當向經濟欠發達地區傾斜。補助範圍包括國家重點檔案目錄基礎體系建設、國家確定和組織的重大專題開發、圍繞社會關切的重點專題開發、區域性國家重點檔案保護中心建設等工作。

地方各級國家檔案館館藏國家重點檔案一般性的搶救、保護及以地方內容為主的開發、保管保護條件的改善、檔案的安全保障和人才培養由地方財政資金予以保障。

第五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共同管理。國家檔案局提出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分配建議方案。財政部審核預算分配建議方案並下達預算,會同國家檔案局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六條   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分級負責、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強化監督”的原則。

第二章  支出範圍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出範圍:

(一)國家重點檔案目錄基礎體系建設費用,包括檔案清點、整理、著錄以及文件級檔案目錄的補充與完善等所發生的費用。

(二)國家重點檔案開發費用,包括國家確定和組織的重大專題開發、圍繞社會關切的重點專題開發和其他編研開發,用於相關檔案的保護、翻譯、編研、出版、展示、展覽和徵集等所發生的費用。

(三)區域性國家重點檔案保護中心建設費用,包括破損嚴重檔案修復、檔案去酸、檔案高倣真等工作所需設施設備配置及附屬設施改造費用。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方法

第九條  專項資金按照因素法和項目法進行分配。

第十條  對支持國家重點檔案目錄基礎體系建設的資金按照因素法進行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年度待編目檔案數量、移交國家檔案局條目數量。各因素數據通過相關統計資料和各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獲得。

財政部根據經國家檔案局審核後的因素確定資金支持額度。

某省本年度國家重點檔案目錄基礎體系建設資金額度=(本年度待編目檔案數量/Σ各省本年度待編目檔案數量*70%+上一年度移交國家檔案局條目數量/Σ各省上一年度移交國家檔案局條目數量*30%)*本年度國家重點檔案目錄基礎體系建設資金總額。

本年度國家重點檔案目錄基礎體系建設資金總額由財政部根據年度專項資金規模、《總體規劃》任務目標等確定。

第十一條  對支持國家重點檔案的開發、區域性國家重點檔案保護中心建設的資金按照項目法進行分配。

國家檔案局會同財政部組織項目評審,提出項目及其資金需求方案。財政部會同國家檔案局確定具體資金支持額度。

第四章 資金申報與預算下達

第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項目管理的要求,組織所轄區域內各級國家檔案館開展項目申報工作,于每年6月30日前向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報送本地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申請材料,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請材料包括:

(一)上年度國家重點檔案保護與開發情況總結和下達預算文件,總結主要包括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年度績效目標的完成情況、地方財政投入情況、工作方法、問題分析及對策等。

(二)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下一年度本地區的任務目標、工作計劃、資金安排具體計劃和績效目標,績效目標要明確、具體、可考核。

第十三條  對國家重點檔案目錄基礎體系建設,各地不需報送預算申請。

第十四條  對國家確定和組織的重大專題開發,各地根據實施方案和任務需要報送預算申請。

第十五條  對圍繞社會關切的重點專題開發、區域性國家重點檔案保護中心建設,各地報送擬開展項目及其預算申請。

第十六條  對地方自行組織並已完成的,社會效益突出且中央財政未資助過的國家重點檔案開發項目給予後補助支持。各地按照嚴控數量、保證質量的原則報送符合條件的項目和後補助資金使用方案。國家檔案局會同財政部對報送的項目成果和資金使用方案進行審核,確定後補助對象和金額。後補助資金用於項目申報單位國家重點檔案的保護與開發。

第十七條  財政部于每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中央預算草案後90日內將專項資金下達省級財政部門,並按規定公開。下達預算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八條  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根據當年專項資金實際執行情況和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測算情況,于每年10月31日前提前下達下年度專項資金預算預計數。下達預算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專項資金預算後,應當及時商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于30日內將預算按照規定程序下達本級有關單位和市、縣級財政部門,同時將預算下達文件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五章 資金支付與使用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採購的,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制度執行。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購置形成的固定資産屬於國有資産的,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産管理有關規定管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加強統籌協調,合理申請專項資金,督促各項目承擔單位嚴格執行項目預算。年度未支出的專項資金,按照財政部對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六章 預算監管與績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根據各地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適時開展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專項資金預算實施監管。預算監管、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分配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  對於擠佔、挪用、套取專項資金或不如實填報項目申請,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部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抄送財政部駐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重點檔案搶救和保護補助費管理辦法》(財教〔2011〕21號)同時廢止。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傅義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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