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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在“紅利”釋放中前行——吉林市昌邑區檢察院司法改革走訪記

2016-07-08 10:5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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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春7月8日電(記者 周立權)“改革後,最大的變化就是有人敢説話了,會議減少了,有時間研究大案,提高了工作效率,我們嘗到了甜頭。”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區檢察院檢察長郭志強説。

改革過多過濫的內設機構,推行“大部制”

內設機構改革是吉林省檢察機關的創新舉措。過去檢察機關按照行政化模式管理,在內部機構設置上過多過濫,導致職能碎片化,而且辦案多級審批、責任不清,嚴重影響了司法責任制落實。

吉林省檢察機關改革決策者們意識到,如果只推員額制,不改內設機構,將無法實現“讓辦案者負責,讓決定者負責”。為此,吉林省檢察機關以整合職能、實現扁平化管理為目標,在改革中大幅整合和壓縮原有內設機構。

按要求,吉林市昌邑區檢察院從去年9月份開始,將原有的16個內設機構整合為8部1委,即把反貪、反瀆、預防3個部門整合為職務犯罪檢察部,把偵查監督、公訴部門整合為刑事檢察部,並設民事檢察部及控告申訴和刑事執行檢察部。另外,把10余個非辦案部門整合為4部1委,即政治部、檢務管理部、檢務保障部、監察督察部和機關黨委。

郭志強説,推行“大部制”,取消“科長”“副科長”官級,減少了行政層級。

檢委會少了,聯席會議多了

“改革前,檢委會幾乎每週都要開,今年年初到現在,一共召開6次檢委會。”郭志強介紹,改革中,以辦案組為單位,以“輪案”的方式進行均衡分案,釋放了改革“紅利”。

吉林市昌邑區檢察院,在堅持主任檢察官獨立審批案件的基礎上,還建立了由主任檢察官提議,部門負責人召集,其他主任檢察官共同參加的主任檢察官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除了討論案件外,還就法律、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以及工作 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討論。

“改革以來,召開主任檢察官聯席會議的次數多了,截至目前已超過40次,而召開檢委會的次數卻少了很多。”昌邑區檢察院副檢察長孫光耀説:“新的辦案模式,對檢察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據統計,今年以來,昌邑區檢察院主任檢察官獨立辦案未發現決定事項錯誤情況。公訴案件有罪判決率100%,訴判不一致情況未發生,量刑建議採納率為96%。

辦案流程少了,質量和效率提高

“整體來講,改革後,嚴格落實辦案責任制,我們的辦案力量加強了。”昌邑區檢察院刑事檢察部副部長劉長河介紹,在改革之前,批捕、起訴各有一個科長,所有案件的簽字、處理都離不開這兩位科長。

如今改革後,現在有5個主任檢察官。而這5個主任檢察官具有獨立的決定權,所以部門的工作壓力分散,整體力量有所加強。

“改革加強了辦案資源的統籌調度,減少了中間層級,簡化了辦案流程,改變了過去‘決者不查,查者不決’的情況。”劉長河説。

改革以來,刑事檢察部錄入2863份法律文書,主任檢察官直接決定的案件佔總數92%,辦案節奏明顯加快,極大緩解了困擾基層檢察院案多人少的問題。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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