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保監會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工作

2016-07-08 20:17 來源: 保監會網站
字號: 默認 超大 | 打印 |

中國保監會關於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保監發〔2016〕52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産管理公司:

根據《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等規定,為進一步加強保險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工作,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以下關聯交易應當逐筆報告和披露:

(一)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包括資金的投資運用和委託管理;

(二)與關聯自然人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與關聯法人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資産類關聯交易,包括固定資産、無形資産的買賣、租賃和贈與;

(三)與關聯自然人交易金額在30萬元以上或與關聯法人交易金額在300萬元以上的利益轉移類關聯交易,包括提供財務資助、債權債務轉移或重組、簽訂許可協議、捐贈、抵押等導致公司財産或利益轉移的交易活動。

二、需要逐筆報告和披露的,保險公司應當在簽訂交易協議後10個工作日內(無交易協議的,自事項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保監會,同時在公司網站、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披露。報告和披露內容包括:

(一)關聯交易概述及交易標的的基本情況;

(二)交易對手情況:包括關聯自然人基本情況、與保險公司存在的關聯關係説明;關聯法人名稱、企業類型、經營範圍、註冊資本、與保險公司存在的關聯關係説明、組織機構代碼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如有);

(三)關聯交易的主要內容和定價政策;

(四)本年度與該關聯方已發生的關聯交易累計金額;

(五)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三、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其它一般關聯交易應當按交易類型分類合併披露,包括:

(一)未達到逐筆披露標準的資産類、利益轉移類關聯交易;

(二)保險業務和保險代理業務;

(三)再保險的分出或分入業務;

(四)為保險公司提供審計、精算、法律、資産評估、廣告、職場裝修等勞務或服務。

四、分類合併披露應當每季度進行一次,保險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25日內在公司網站、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網站披露以下內容:

(一)本季度各類關聯交易總量及明細表,明細表應列明交易時間、交易對手、與保險公司存在的關聯關係説明、交易內容、交易金額;

(二)本年度各類關聯交易累計金額;

(三)中國保監會認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項。

五、保險公司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係或者採取其他手段,規避關聯交易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保險公司按照本通知要求披露的關聯交易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不得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六、保險公司董事會對本公司關聯交易的合規性承擔最終責任。董事會秘書是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責任人,應當對本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負責,但有充分證據表明其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的除外;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由公司指定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

七、保險公司違反本通知要求的,中國保監會責令改正,並可根據相關情況,採取調整分類監管評價、調整公司治理評級等監管措施。對拒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八、對保險公司關聯交易信息披露責任人及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通知要求的,中國保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責令改正;

(二)監管談話;

(三)將其違規行為記入履職記錄,進行行業通報;

(四)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五)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九、重大關聯交易認定標準調整為:“保險公司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額佔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産的1%以上或超過3000萬元,或者一個會計年度內保險公司與一個關聯方的累計交易額佔保險公司上一年度末凈資産的5%以上的交易”。

重大關聯交易除按照《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規定報告和披露外,還應當按照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增加報告和披露內容。

十、保險公司按本通知要求披露的關聯交易信息,因涉及國家秘密或其他原因依法不得公開披露的,應當至少於信息披露規定期限屆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保監會書面説明情況,並依法不予披露。

十一、統一交易協議簽訂和續簽情況應當逐筆報告和披露,統一交易協議執行情況可按季度合併披露。

十二、資金運用類關聯交易信息披露按照《保險公司資金運用信息披露準則》有關規定執行,但應在本通知規定時限內向中國保監會報告。

十三、本通知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與其保險子公司(包括保險資産管理公司),以及保險子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交易,不適用本通知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

十四、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施行。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中國保監會
2016年6月30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雷麗娜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