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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司法部就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和監督工作規定答問

2016-07-13 15:3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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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7月13日電(記者 陳菲、羅沙、白陽)日前,司法部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辦法》,最高檢印發《關於人民監督員監督工作的規定》。就兩個文件的有關問題,最高檢、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高中以上學歷年滿23周歲可擔任人民監督員

記者:公民具備什麼條件可以參加人民監督員選任?

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辦法明確了擔任人民監督員的一般條件,即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體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學歷年滿23周歲的中國公民,要求具備較高政治素質,具有廣泛的代表性和紮實的群眾基礎。之所以只規定了高中學歷,主要是從人民監督員職責定位出發,並考慮基層實際。同時,明確受過刑事處罰的或者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人民監督員。對於那些因身份、職務原因不適合擔任人民監督員的人員,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在職工作人員和人民陪審員,明確規定不列入選任對象。

公職人員不超過50%

記者:如何體現人民監督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

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人民監督員來自於人民,專門監督檢察工作。為了充分體現人民監督員的廣泛性和代表性,辦法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經驗、措施上升為制度規範,規定了四方面內容:一是人民監督員人選中具有公務員或者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一般不超過選任名額的50%。二是人民監督員每屆任期五年,連續擔任不超過兩屆;人民監督員不得同時擔任兩個以上人民檢察院人民監督員。三是要求司法行政機關採取到所在單位、社區實地走訪了解、聽取群眾代表和基層組織意見、組織進行面談等多種形式,考察確定人民監督員人選,並進行公示。四是明確每個縣(市、區)人民監督員名額不少於3名,保證人民監督員地域分佈的廣泛性。

可監督11種情形

記者:我們看到《規定》新增了人民監督員對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等4種情形的監督,理由和依據是什麼?

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要求,要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重點監督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立案、羈押、扣押凍結財物、起訴等環節的執法活動。為了貫徹落實四中全會精神,規定列舉了11種監督情形,與2010年出臺的《關於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規定》相比,新增了4種情形,即: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違法的,阻礙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而不退還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決定的。這既是四中全會的要求,也是貫徹2012年修改後刑訴法精神,加強人權保障的具體措施。可以説,規定所明確的監督範圍已基本涵蓋了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工作中容易出現問題的各關鍵環節。

擴大了監督程序的啟動主體

記者:規定如何體現檢察機關主動接受監督的誠意?

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按照2010年《規定》,除人民檢察院主動啟動監督程序的“擬撤銷案件”“擬不起訴”兩類案件外,其他情形的監督程序均由人民監督員啟動。此次改革中,為充分體現檢察機關主動接受監督的誠意,本著尊重和保障當事人合法權利的精神,規定擴大了監督程序的啟動主體,明確控告人、舉報人、申訴人和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也是監督程序的啟動主體。許多專家學者對此給予一致肯定,認為這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

四項舉措增強監督效能

記者:有人認為,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評議意見被檢察機關採納的比較少,監督效力偏弱,請問規定是如何解決這一問題的?

最高檢有關部門負責人:為了進一步增強監督程序的剛性和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效能,我們在改革中從以下四個方面進行設計:一是擴大啟動主體,降低啟動監督程序的門檻,增強啟動的可能性和便利性;二是完善監督評議的具體流程,增強評議效果。為了讓人民監督員盡最大可能做到“兼聽則明”,規定明確“案件承辦人向人民監督員介紹案情”的同時,還要介紹當事人、辯護人意見。三是增設了復議程序,倒逼檢察機關辦案部門要審慎對待此前的審查處理和監督評議。四是針對實踐中人民監督員反映比較集中的案件知情渠道少、缺乏制度保障等問題,規定提出建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臺賬、人民監督員監督事項告知等制度,便於人民監督員了解案件辦理情況,更好地發現監督線索,為啟動監督程序創造條件。

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效力主要體現在啟動程序的剛性和制度本身的倒逼效應兩個方面。人民監督員和當事人一方只要提出監督訴求,就必然啟動檢察機關內部的審查處理和反饋程序,人民監督員和當事人有異議的,還需要啟動監督評議乃至復議等程序。同時,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為一種監督制約機制的存在本身,對辦案檢察官會産生一種倒逼效應,促使檢察官在辦案中更加嚴格依法辦事,規範司法行為。因此,即便是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評議意見未被檢察機關採納,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本身的效力也已經體現。

公開人民監督員姓名和聯絡方式

記者:如何保障和促進人民監督員依法履行職責?

司法部有關部門負責人:為充分發揮人民監督員制度作用,辦法規定了四方面內容:一是信息公開,明確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檢察院要公開人民監督員的姓名和聯絡方式,暢通群眾向人民監督員反映情況的渠道。二是隨機抽選,明確人民監督員由司法行政機關從信息庫中隨機抽選,通報檢察機關。三是履職回避,明確人民監督員是監督案件當事人近親屬、與監督案件有利害關係或擔任過監督案件訴訟參與人的,應當回避。四是履職保障,明確司法行政機關健全工作機構,選配工作人員,完善制度機制,將人民監督員選任管理及履職相關工作經費申報納入同級財政經費預算。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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